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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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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吸纳国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和青岛市有关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以下简称优秀人才)是指在平度市行政区域外(无论原籍是否属平度)工作、学习经办理有关手续来平主要从事生产科研工作的以下人员,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士)。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等。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专家、山东省“泰山学者”或相应层次人员等。
4、具有3以上担任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经营管理领导经历的人员;地市级以上区域学科和行业内较有影响的专家。
5、市级重大项目、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要,且能突破科研关键技术或核心部件制造工艺的高技能人才和其他急需、特需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本市注册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章 引进形式及措施
第四条 拓宽引进优秀人才渠道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定期组织用人单位通过外出招聘、网络招聘、猎头招聘、公开招考等形式引进各类优秀人才。
第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灵活采用多种方式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除正式调动外可采取签约聘用、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投资兴办实业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合作设立技术中心、研究所和实验室等柔性流动方式引进优秀人才。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设立博士后工作站、专家工作站、技术中心等科研机构吸纳优秀人才。上述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10万元科研资助经费。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结合项目需要引进领军型归国留学人员和优秀创新团队。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平创新创业发展的优秀归国留学人员和创新团队经认定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200万元创业资助经费。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通过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平创新创业发展。对引进的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经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其创业项目符合科技资金支持条件的从市科技财政专项资金中给予30—10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快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对引进且聘用的优秀人才薪在1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为期三的奖励。其中属世界500强企业且企业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个人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按100%给予为期3的奖励。
第十条 开设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事业单位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1、2、3款的优秀人才若单位编制岗位已满可报经市编制、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允许先予引进再逐步调整到编制岗位内。
第十一条 对企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和特需人才经认定可打破学历及职称限定办理人才引进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调动本人辞职到本市工作的优秀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以上用人合同工作满1后经考核合格者可重新建立人事档案承认原身份工龄连续计算。
第三章 待遇
第十三条 来本市工作的优秀人才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成子女均可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户口需保留原地的在本市定居且工作满1可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属义务教育阶段的随迁子女由教育部门按照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免收一切额外费用。
第十四条 采取组织安置、单位协助和个人联系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安置引进优秀人才的随迁配偶。调入本市企事业单位的优秀人才与单位签订5以上工作合同试用期满一考核合格其配偶原为外地机关事业在编人员且本人提出随调意愿的可按照其原单位性质对口接收安置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五条 对正式调入本市工作1以上且与用人单位签订5以上用人合同的优秀人才实施购房安家补贴,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给予购房安家补贴100万元;2、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给予购房安家补贴50万元;3、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给予购房安家补贴30万元;4、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的给予购房安家补贴20万元;5、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款的给予购房安家补贴10万元。
购房安家补贴按照每20%的比例分5发放只享受一次;同时具备多项条件者按照就高原则发放;夫妻双方同属引进的优秀人才按一方全额、一方半额的标准发放。
第十六条 引进到本市工作并落户且与用人单位签订5以上用人合同的优秀人才可申请购买限价商品卓;引进的无房居住的优秀人才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卓。
第十七条 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优秀人才原有职务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德才表现按规定程序确定其适当职级待遇。
第十八条 引进到企业的优秀人才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引进到事业单位的优秀人才档案工资按国家工资政策核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允许实行协议工资、绩效工资。
第十九条 调入本市工作的优秀人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不受岗位限制;没有职称的比照同岗位相同资历条件人员享受待遇。
第二十条 对来本市工作的优秀人才建立优秀人才医疗档案开辟就医绿色通道;每可享受一次免费健康查体。
第四章 管理制度及经费保
第二十一条 引进优秀人才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能各负其责。成立市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负责统一评价认定引进的优秀人才并确认享受的有关待遇。市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加大引进优秀人才经费投入力度设立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落实人才引进各项政策。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研究、协调、决策引进人才的重大事项及时通报引进人才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建立优秀人才跟踪服务和流失报告制度引导和鼓励引进的优秀人才向重点行业、重点产业及地区集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了解优秀人才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动态如有外流意向应当查明分析原因及时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市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在全市范围内相关行业交流、部门内部调剂、改善工作环境和生活待遇等措施与用人单位共同做好优秀人才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业绩评估制度和资金使用审计制度市人才工作职能部门应当定期考核优秀人才发挥作用情况审计人才资金使用情况充分发挥人才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业绩达不到要求或违反合同的人员经市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审核取消其相应待遇,并由用人单位负责追缴有关款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人才评价认定、资助资金管理使用、购房安家补贴等配套实施细则由市人才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平发〔2000〕21号)同时停止执行。本市以往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