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姜堰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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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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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堰市关于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和积极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泰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姜堰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镇区、各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大力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努力营造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 引进优秀人才的范围、待遇和政策

  第三条 用人单位作为引进人才的主体要积极创造条件引进下列各类优秀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专家;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专家;

  (四)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进入姜堰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出站后留在姜堰市工作的博士后人才;

  (五)其他正高职称人员、博士研究生;

  (六)副高职称人员、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

  (七)“211工程”重点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经确认的优秀人才除享受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薪酬待遇外同时享受下列经费补贴,

  引 进 对 象   生活补贴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60万元/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专家   10万元/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专家   5万元/

  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进入姜堰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出站后留在姜堰市工作的博士后人才   4万元/

  其他正高职称人员、博士研究生   3万元/

  企业引进的副高职称人员、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   2万元/

  企业引进的“211工程”重点高校(不含其独立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1万元/

  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以上工作合同的生活补贴逐发放。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终身发放其他人员自引进之日起3内发放。对在姜堰城区购房的工业企业引进人才予以发放卓补贴具体按照姜堰市工业企业引进人才购买卓补贴暂行办法(姜政发〔2009〕99号)执行。

  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引进人才的生活补贴在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财政差额预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引进人才的生活补贴由引进单位和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部门各承担50%。

  第五条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可直接聘入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其人事关系可挂靠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参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核定档案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优秀人才纯属流动原因而不能正常接转人事关系的经市有关部门确认后可重新建档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卓公积金等接续手续。

  (三)优秀人才原在外地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确认进入事业单位的可在岗位数额内优先聘任有突出贡献的可高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已满的可申请特设岗位。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且业绩显著的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对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研究生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毕业前后工作限连续计算。

  (四)优秀人才的配偶由引进单位和姜堰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帮助推荐就业或进入人才市场双选就业。引进人才的配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姜堰市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实行指令性安置。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由姜堰市教育部门提供公办优质教育资源。

  (五)引进的优秀人才在购房前由用人单位提供过渡房或由个人自行租房房租前两由用人单位和姜堰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部门各承担50%第三、四、五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承担50%第六起由个人自负。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柔性人才引进机制。鼓励国内外各类人才通过柔性流动方式来姜堰市从事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服务。鼓励用人单位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和人才租赁等方式引进人才和智力。

  (一)柔性流动的优秀人才可与单位在职人员一样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不受指标限制并可在姜堰市参加各级专家盐和申报科技人才工作方面的各类奖项。

  (二)携带技术、项目、专利的人才在姜堰市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姜堰市政府给予相应奖励;市科技经费对引进的创业创新项目申报给予优先支持。

  (三)对进入姜堰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在站期间科研项目完成出色、贡献突出的博士后由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部门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三章 现有优秀人才的使用与培养

  第七条 稳定现有优秀人才。

  (一)姜堰市重点企业和成长型企业中贡献突出的高级经营管理和技术开发人才经确认后人事关系可挂靠姜堰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参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核定档案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企业高技能优秀人才不受其原有身份的限制可参与本单位管理、技术岗位的竞争受聘在相应管理、技术岗位上的高级技师、技师可分别享受本单位高级工程师、工程师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三)用人单位必须为引进人才交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对成绩突出的人才可为其办理家庭财产、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企业金等附加保险并列入成本。

  第八条 促进现有人才发挥作用。

  (一)鼓励人才兼职兼薪。鼓励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在不损害单位利益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在市内受聘兼任技术和管理职务实行兼职兼薪。用人单位发放的兼职费用经核准可列入成本。

  (二)鼓励企业实行优秀人才合同终身制。用人单位可与优秀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按达到法定退休龄的限签订工作终身合同。

  (三)鼓励、支持退休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从事科研技术开发和咨询、领办创办企业等。退休人才被用人单位返聘在协议薪酬的基础上用人单位还可为其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额的商业保险。事业单位返聘优秀人才经确认后在聘期内视同在职人员将其经费列入用人单位预算。

  第九条 大力培养现有人才。

  (一)建立多渠道的人才培养投入机制。姜堰市用于人才工作投入的增长率与财政收入的增长率相互协调并可适当超出;用人单位要确保按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优先用于人才培养;拓宽人才培训教育投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人才智力开发事业。

  (二)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强化能力建设。围绕姜堰市石油装备、新能源、旅游等支柱产业和现代农业、服务业等新兴行业以改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为目标举办各类培训班、专题讲座提升现有人才素质和层次。

  (三)鼓励企事业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在职培养各类紧缺急需人才。人才学成后回原单位工作并签订不低于5服务期协议的由用人单位和姜堰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部门各按50%给予资助。其中获得博士学位的资助1万元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的资助1.5万元;获得硕士学位的资助3000元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的资助5000元。

  (四)对优秀人才予以奖励。对被列为“国家千人计划”以及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和培育计划的对象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被批准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专家奖励4000元;被列为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的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被列为泰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专家奖励2000元。

  (五)设立姜堰市创新创业人才突出贡献奖每3评选一次。获奖者由姜堰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

  第四章 人才开发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姜堰市人才开发资金是姜堰市政府为加强人才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姜堰市财政每筹集市人才开发资金1000万元用于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同时接受姜堰市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

  第十一条 姜堰市人才开发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合理安排、扎口管理、统一支付、滚存使用”的原则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当结余部分结转下使用由姜堰市人事局、财政局共同管理并接受市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姜堰市人才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优秀人才的引进、开发、培养和培训费用;

  (二)对在人才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三)公益性人才市场建设及人才交流活动费用;

  (四)全市性组团赴省内外、国(境)外人才招聘活动经费;

  (五)引进国外智力等项目配套资助及外国专家工作经费;

  (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培训经费及特困和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就业补贴;

  (七)各类人才档案管理费用;

  (八)政府人才网站管理维护费用;

  (九)优秀科技人才和各级突贡专家外出休养经费补贴;

  (十)其他人才工作方面的经费。

  第十三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企业用于人才引进、人才开发的费用可列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第五章 申报与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优秀人才引进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填写姜堰市优秀人才确认登记表并提供个人相关证明材料报姜堰市人事局。优秀人才经确认后方可享受本规定明确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姜堰市人才开发资金支付的优秀人才生活补贴及相关资助由用人单位负责申请。优秀人才确认后用人单位须填写姜堰市引进优秀人才待遇兑现申请表并提供用人单位与个人签订的经姜堰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鉴证的协议书等相关材料报市人事局。姜堰市人事局按照相关规定审核确认并在相关媒体和其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姜堰市政府审批并报姜堰市财政局备案、拨付。

  第十六条 姜堰市人才开发资金支付的经费补贴须在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发放到位后由引进人才个人凭相关手续到姜堰市人事局领取。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协议应明确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服务期限不得低于5。如引进的人才违约须将已享受本规定的各项待遇全额退还给原支出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引进人才是指用人单位从本市辖区以外引进、录用人才的行为本市辖区范围内的人才流动不在其列。对曾在姜堰市工作后流动外出的人才离姜堰两后方可作为引进人才享受本规定明确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姜堰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91月1日起试行。姜堰市政府办公室英<姜堰市引进和聘请优秀人才的办法>的通知(姜政办〔1999〕122号)和姜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英<姜堰市引进优秀人才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姜政办〔2001〕75号)同时废止本市其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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