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江门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时间:09-30编辑:佚名 户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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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文江门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是由太阳教育网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正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的最新版政策,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营造人才“洼地”聚集人才为“我”所用提升人才队伍实力和我区科技创新水平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江门市新会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最新或2022(历届))的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引进人才的对象范围

  与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研发型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我区重点引进人才对象,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专家;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简称,第一类人才)

  (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专家;省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博士后人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来我区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自主创业的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简称,第二类人才)

  (三)教授或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博士学位人员;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简称,第三类人才)

  (四)副教授或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前3名完成人;全日制硕士学位人员。(简称,第四类人才)

  (五)高级技师以及省级以上技术能手大奖获得者;其他需要引进的特殊人才。(简称,第五类人才)

 〓、引进人才优惠措施

  (一)租房补贴。引进人才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因实际需要在本区租赁房屋居住的可按标准享受租房补贴(已享受购房补助者除外)租房补贴每半发放一次补贴的最长期限为2。暂未租赁房屋居住的可申请入住我区的周转房居住期不超过1。

  (二)购房补助。引进人才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3以上服务协议工作满1且在我区参加社会保险(其中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户籍和人事关系须落户新会)在新会首次购买商品卓服务期内可凭相关资料申请一次性货币补助(有效期为5逾期将不再补助)。夫妻双方同属购房货币化补助对象的按一方全额、一方半额的标准实施。本人及配偶在我区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政府解困房、安居房等优惠享受过购买商品卓货币化补助政策的不再补助。

  租房补贴、购房补助标准一览表

 人才类别 租房补贴(元/月)     购房补助(万元) 第一类 4000 50 第二类 2000 30 第三类 1500 10 第四类 1000 5 第五类 5003 

        (三)生活补贴。引进人才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3以上服务协议工作满1且在我区参加社会保险(其中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户籍和人事关系须落户新会)可享受有关生活补贴,

  引进到我区事业单位(非参照公务员管理,下同)工作的一至五类人才分别按每人8万元、4万元、2万元、1万元和0.5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引进到我区企业单位工作的一至五类人才任职(聘任)期间分别按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每半发放一次到法定退休龄为止。

  (四)科研经费补助。对引进从事科研工作的人才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3以上服务协议工作满1的其科研成果在我区推广产生效益后增加本级财政收入100万以上的采取一人一议的办法由区财政给予不少于10万元的一次性科研经费(专项工作经费)补助。

  (五)开通关系接转绿色通道。从外地引入我区工作的人才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其本人(包括其随迁配偶及未成子女)的户籍迁移免收价格调节基金。本人不愿意迁移户口或因特殊原因不能调转人事关系的可按照江门市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规定申领相关工作证享受区政府规定的有关本区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并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重新办理建档手续承认其原身份工龄连续计算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引进人才免收人事代理费。

 ←合引进条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才可在我区先落户、后择业。

  (六)安排子女入学。引进人才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凭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可按其居住地就近优先安排就读也可根据其要求安排本地非学区公办学校就读享受学区生同等待遇。若其个人要求就读民办学校的由区教育局协调安排。引进人才子女办理转学手续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受理。

  (七)安置配偶就业。引进人才的配偶原属于公务员或符合编制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在岗在编人员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调有关单位落实工作安排。如果其配偶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引进用人单位安排工作或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优先推荐就业。

  (八)其他优惠措施。事业单位引进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才可优先办理入编手续需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而暂无空缺职位的可申请特设岗位破格聘任。

  三、加大人才培养措施力度

  (一)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积极探索培养人才的方式方法重视人才创新能力培养鼓励用人单位选送高层次人才到国内外著名机构进修深造或进行中长期培训。对经业内认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的学术交流项目政府给予一定的学术交流专项资助。搭建人才交流平台通过举办学术讲座共同承担国家、省、市科研项目等形式开展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共同提高科研技术水平。用人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鼓励人才进行科研开发工作和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并在科研经费、学术活动经费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实施新型企业家培养计划。依托新会企业家学院和发挥行业学(协)会在培育企业家和企业高管的作用每盐约30名优秀中青民营企业家、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到发达地区培训、考察搭建经验传授、交流学习平台促进民营企业家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成长。

  (三)发放企业人才生活补贴。我区培养的企业人才取得具有与引进人才相应的职称、称号或学历(学位)按对应的条件和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由用人单位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在我区企业单位工作期间取得更高职称、称号或学历(学位)相应调整生活补贴标准。对取得多个职称、称号或学历(学位)的人员只能按其中最高的一项享受补贴。

  (四)学历、学位晋升奖励。对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提升学历、学位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取得博士学位和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补助3万元对取得硕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补助2万元;对只取得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补助2万元对只获得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补助1万元补助分2发放。享受补助的人员在本单位服务限应不少于3。

  区委、区政府有专项奖励的从其规定。

  (五)创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一次性资助30万元科研经费;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一次性资助15万元科研经费。对博士后科研创新实践基地升格为科研工作站的再一次性给予15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企事业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引进的博士在站(基地)进行科研期间按每人每3万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博士后出站(基地)后需要延长科研工作时间的可聘任为科技特派员继续开展科研工作除享受科技特派员有关政策待遇外按在站博士后人员享受生活补贴(时间不超过两)。

  (六)设立“新会杰出人才奖”。大力表彰我区有杰出贡献的优秀人才设立“新会杰出人才奖”每两评秧彰一次每次评瑶人每人奖励30万元。具体评鸯法另行制定。

  四、加强人才工作组织领导

  (一)加强人才工作协调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加强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宏观指导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要形成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新格局。进一步落实人才工作措施推进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与人才队伍建设协调发展。

  (二)健全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为成员每至少召开一次以上联席会议通报检查各级各部门人才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部署全区人才开发各时期各阶段的具体工作。

  (三)建立人才工作联络员制度。在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各镇(街、区)组织人事部门建立人才工作联络员制度加强与本地区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的沟通联系定期收集人才的工作意见及时办理解决做好经常性服务并协助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人才进行定期考核。

  (四)加强对人才的管理。完善人才资源信息数据库建立人才考核制度对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对离开我区或不再与我区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或合作协议的以及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人才终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五)建立人才“一站式”服务制度。对于人才引进和管理的手续办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置专门服务窗口接受用人单位的申请并负责与各部门协调简化办理程序提供“一站式”办理服务。

  (六)健全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坚持预算控制、突出重点、体现优先、讲求效益、跟踪监管原则。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资金预算申请区财政局进行资金预算审核、拨付。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财务制度规定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区直人才工作相关责任部门和各镇(街、区)组织人事部门协助组织申报、预审和初审协助、参与跟踪管理。专项资金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审批。人才补助经费申请原则上每季度受理一次。

  属于企业单位的人才有关补贴(补助)、奖励等经费, 统一在区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列支;属于事业单位的人才一次性补贴(补助)、奖励在本单位的区财政专项经费或定额补助经费列支经常性补贴(补助)由本单位按原供给渠道解决。

  五、本意见自7月1日起执行由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有各项人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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