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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拉萨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是太阳教育网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最新拉萨市人才引进落户口的政策说明文章向大家展示了最新的人才引进落户口的条件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及流程等等由于该政策还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故继续沿用此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迎接和参与西部大开发;努力调整、优化人才结构;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拉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计划和长期规划的基本思路特制定本规定。
一、引进范围和条件
第一条 人才引进工作要立足于西部大开发确定的重点发展方向和我市“十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对人才的需求有重点地引进未来产业发展和我市急需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学科学术带头人、科研技术应用与开发人才、旅游资源开发人才、工程技术人才;信息网络应用与开发人才、城市规划与设计人才、项目规划与管理人才医疗卫生以及教育系统所需的各类适用人才。
第二条 引进人才的条件是,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对问我市提供科研成果、技术专利或自带项目、资金领办、联办、租赁企业的人员我市将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热忱欢迎不受学历、职称等条件的限制。
〓、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 自带项目、资金到我市兴办企业的人员有关手续一律从简除享受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其所随带的科技、管理人员及配偶于女可根据个人意愿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或按本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农转非免收所有费用。
第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学科学术带头人可自带科研助手或通过人事部门配备助手无偿享受市政府提供的科研活动经费∑研启动经费标准为,国家级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10-30万元省部级学科学术带头人5-10万元。同时各用人单位要免费为高层次学科学术带头人开设因特网有权用户并提供每月3O小时的上网费用。
第三条 引进人才的原有职称、身份一律予以承认贡献突出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以辞职、退职方式到我市工作的科技和管理人才工作满一后经考核确有真才实学贡献突出的可重新录用恢复其原身份和职称;工龄连续计算。经营性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科研及技术推广机构引进的急需高级科技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不受调进单位编制的限制。
第四条 调入我市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工资待遇参照同级同类人员标准就高二档套入专业技术工资序列;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工资待遇参照同级同类人员标准就高一档套入专业技术工资序列;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其工资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对到县乡工作的人员。其工资待遇可在此基础上再向上高套1-2档。
第五条 引进人才除按规定享受我区工资标准外;另由市政府从引进人才专项经费中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500O元高级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3000元。如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以契约形式支付报酬的其工资及生活补助费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解决。
第六条 引进人才自带科研成果并实现科、工、贸一体化的实施重奖。其中科研成果申报奖励除享受我市利技进步奖奖励标准外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的项目再分别奖励10、5、3万元;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再分别奖励3、2、1万元奖金及应缴纳的个人收入调节税由受益单位支付。同时每可从科研成果的生产经营中提取税后纯利的5-10%奖给科研成果专利拥有者。对已实行股份制改革的企业可根据本人意愿将科研成果的部分或全部奖励折算成企业内部股份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对经有关专家论证、部门审核认定引进人才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成绩显著创利税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除享受本规定中有关优惠政策外可由下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的称号并给予一次性奖励10-50万元。
第七条 调入我市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凡使企业扭亏增盈提高经济效益或开发出拳头产品使企业产品升级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可实行工资加效益补贴效益补贴标准为企业当利润总额比上增长部分的5-10%从企业新增税后纯利中支付。
第八条 对区内外来我市领办、联办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的 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因个人的贡献使企业连续三每新增税后纯利润在50万元以上的由所在单位奖励80-100平方米(价值15万元以内)住宅一套;连续三使企业均新增税后纯利润在100万元以上的由所在单位奖励100-150平方米(价值25万元以内)住宅一套;连续三使企业均新增税后纯利润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奖励150-200平方米(价值35万元以内)住宅一套并同时奖励价值15万元以内的汽车一辆。
第九条 对实行兼职服务进行技术咨询或担任技术顾问开展技术承包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开发新产品、引进生产工艺或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促进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的除给予相应的报酬外企业还可以从开展上述工作后专业技术人员为企业创造的新增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给予奖励。提奖比例为,新增税后利润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提取5%;5-10万元的提取6%;10-20万元的提取7%;20万元以上的按8%提取;所获得奖金可按计算一次性发给。
第十条 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才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个人可以应聘到外单位兼职担任技术指导或顾问或临时承担讲学、讲课、科研、设计等工作并按照协议从聘用或邀请单位取得适当报酬。
第十一条 引进人员其家属、子女系城镇户口的可以随同迁来我市(含县、区)落户;配偶有正式工作要求调入我市工作的可以同时办理调入手续并可随调已工作的一个子女到我市工作。家属系农村户口的可按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十二条 引进人员的配偶无工作但有劳动能力并要求工作的用人单位要创造条件尽量安排他们的工作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对待。子女无工作而又符合招工条件的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优先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实行合同制)。 无工作的子女系“五大生”的市属各单位在考录、招聘时要优先考虑。引进人才的子女系中专以上在校生毕业时要求分配到我市工作的人事部门按当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优先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的子女需上中、小学和幼儿园的由市属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就近安排入学、入托其收费按户口在本市的学生同等对待。对引进到县(区)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其子女要求到市直中、小学就读的由市教体委负责安排入学不受户口限制不增加额外费用。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因公受伤或因公死亡、非因公受伤和非因公死亡的按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执行或由用人单位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承担一切费用包括遗属供养。
第十五条 引进人员可享受我区规定的探亲待遇探亲手续按规定办理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及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探亲假可实行一一次每次三个月。
第十六条 引进人员在履行合同期内有正当理由或者因企业关闭、停产、破产、转产与引进的科技、管理人员无责任的;由人事部门安排工作有关部门受理后引进人员在等待安排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支持、鼓励我市在职科技人员(包括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个体或自愿组合等形式到市属或县(区)乡(镇)去承包、承租国有企业承包和领办乡镇企业创办股份企业或个体企业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等;到国有、集体、乡镇企业以及技术开发等机构任职;开展技术培训和各种技术服务。
中共拉萨市委员会 拉萨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