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乐山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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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感谢访问乐山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如下是最新乐山市人才引进落户政策暂定继续沿用这份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乐山市吸引优秀人才落户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型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有突出贡献人员(以下简称“优秀人才”)来我市落户加快区域人才发展高地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英〈关于加快区域人才发展高地建设支撑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互动发展的意见〉等8个文件的通知(乐委发〔〕3号)、市政府关于深化地方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乐府发〔〕15号)等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优秀人才落户是指被引进的优秀人才将户籍从乐山市行政区域外迁入本市、与乐山市内用人单位签订5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的优秀人才回本地工作。

  第三条优秀人才的引进落户遵循急需紧缺、能力优先、实绩突出的原则坚持以用人单位为主体政府引导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第二章界定及落户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优秀人才主要是以下几类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科学、技术和管理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和长江学者成就奖获得者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以及其他同层次人才;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才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杰出创新创业人才奖获得者、省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省“千人计划”入选者以及其他同层次人才;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五)急需紧缺的、具有丰富工作经历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六)经省级以上权威部门认定的具有特殊专长、才能、技艺等人员;

  (七)省委组织部面向基层、定向选调的“985”、“211”高等院校优势专业或急需紧缺专业的应届优秀毕业生。

  第五条优秀人才的认定程序,由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市直管单位或中央(省)驻乐单位申报市人才办审核市委、市政府批准颁发乐山市优秀人才证书凭此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优秀人才可通过就业、调动工作或携带项目、资金、技术来乐创业的方式落户乐山。

  第三章经济待遇

  第七条落户的优秀人才按所在单位同类人员核定工资和津补贴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

  第八条落户的优秀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服务期内经个人申请并提供合法房屋购买合同相关部门认定其能力和业绩突出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相应的安家补助,第一类人才200万元第二类人才150万元第三类人才80万元第四类人才20万元第五类人才10万元第六类人才8万元第七类人才5万元。安家补助按5计算分年度平均支付。

  第九条优秀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落户初期暂无居住条件可享受政府为期不超过5的租房补贴属本办法第四条前四类优秀人才的每人每月3000元;属第五类人才的每人每月2000元;属第六类人才的每人每月1500元;属第七类人才的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1000元。租房补贴按月支付。租房补贴不得与第八条规定的安家补助同时享受且享受安家补助时应扣除之前享受过的租房补贴。

  第十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乐山工作3以上、落户乐山的优秀人才经认定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重点产业高层次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引进对象要求的一次性给予每人30万元的工作生活补助。

  第十一条管理期限内落户乐山或目前在乐山在职或在岗的国贴专家、省优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等省级以上优秀人才发给每人每月500元的政府岗位激励奖;对获得“四川杰出创新创业人才奖”等省级及以上重大人才奖项的人才给予等额配套奖励。

  第十二条对入选中央“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等人才培养扶持计划的来乐优秀人才按照中央、省要求市财政给予等额配套扶持。入燕项培养计划的按最高额度执行。

  第四章创业扶持

  第十三条对经评估确认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自主创新能力突出、能够引领我市产业升级换代并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或骨干落户的给予每个团队100-150万元的创新或创业资助。

  第十四条落户创业的优秀人才通过多种形式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联盟成功在乐山新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经考核确认并保持正常运行的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20万元的创建工作补助。

  第十五条3内对从事与乐山重点优势产业密切相关特别是文旅、新能源、新材料、冶金建材、盐磷化工、农产品加工、现代商贸物流等基础性研究、科技创新、技术攻关等科研项目具有较大项目价值或成果贡献的经申请认定分别给予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科研经费资助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主研人员落户的项目科研经费资助相应提高30-50%。

  第五章配套措施

  第十六条优秀人才可在全市范围内自由选择落户地凭乐山市优秀人才证书公安部门及时办理其配偶和未成子女可一并随迁落户。

  第十七条优秀人才的未成子女就读我市中小学或幼儿园可以根据个人意愿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优先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八条优秀人才配偶愿意在乐山就业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就业。具有公务员或事业人员身份的根据各单位职位空缺和人员配备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九条卫生部门确定有条件的公立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为优秀人才提供方便、快捷、优质医疗服务。第四条所列的前四类优秀人才享受专家特约医疗、每一次免费体检等相关医疗保浸务。

  第二十条优秀人才的配偶、子女到我市境内居住或就业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享有本市公民同等权利。

  第二十一条落户的优秀人才之前在外地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市级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引进的本办法第四条前六类优秀人才其所需编制纳入市级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专项编制库不占用本单位编制。

  第六章工作保障

  第二十三条加大对优秀人才开发的投入对市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和人才工作经费在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的基础上根据中央、省要求和人才开发的实际需要随财政收入逐步增加确保引进优秀人才政策、重点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项目实施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和乐山高新区、乐山大佛景区、峨眉山景区要设立不少于100万元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市属企事业单位引进优秀人才所需补助、补贴、资助和奖励等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各县(市、区)、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引进优秀人才所需经费由市和县(市、区)、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按照25%和75%的比例分担;中央(省)驻乐单位引进优秀人才所需经费视具体情况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助、资助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市、县要整合资源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优秀人才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限时办理落实政策。用人单位派专人为优秀人才办理生活、工作、创业等服务手续。

  第二十六条服务期限内优秀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相关协议、经考核不称职(不合格)、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等情况的由相关县(市、区)、市级部门、市直管单位或中央(省)驻乐单位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经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收回乐山市优秀人才证书取消其享受相关待遇的资格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其已经享受的补贴、补助、资助和奖励按资金来源渠道归位。

  第二十七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终止或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英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2。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我市过去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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