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滁州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时间:09-25编辑:佚名 户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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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感谢访问滁州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如下是最新滁州市人才引进落户政策暂定继续沿用这份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中共滁州市委办公室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若干意见

  (3月3日)

  为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推动“三个发展”、建设美好滁州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25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0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围绕智能家电、先进装备、新型化工、新能源、硅基材料、农副产品深加工等重点产业以及文化、教育、卫生、农业、交通、城建、金融、物流等重点行业的发展需要实施“滁州市高层次人才才引进计划”即从起力争用5时间面向海内外集聚50名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50名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500名高层次紧缺人才形成引领滁州跨越发展的高层次人才链实现以高端人才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

  第二条 对经评审认定的人才(团队)5内可由受益财政给予相应的资金资助,对能够引领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自带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创业人才(团队)给予不超过800万元的资金资助。对具有国内外领先创新成果、行业地位突出的创新人才(团队)给予50 600万元的资金资助。对专业方向急需、创新创业能力突出的紧缺人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资助。资助资金专项用于引进人才技术研发、科研交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方面。

  第三条 对经评审认定的人才(团队)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鼓励市域内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银行授信和优惠贷款利率不另收取相关银行附加费用。所在地国有担保公司可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信用担保额度担保费率可按1%收取出现信用担保损失的经同级财政认可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对成功吸引社会创投、风投公司投资的重大人才项目政府视投资情况可配套跟进股权投资。

  第四条 创业、创新人才(包括团队核心成员)3内可由落户地免费提供不低于8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或由受益财政给予相应的房租补助紧缺人才可优先申请人才公寓、公租房居住3的相关费用可由受益财政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50%。引进人才本人或以配偶名义在我市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受益财政可给于总房价的10 40%、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购房补助。

  第五条 引进人才可享受为期3的生活补贴创业、创新人才(包括团队核心成员)和紧缺人才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分别为1500元和800元携带配偶和未成子女同落户的每增加1名每月日最高增发500万元的生活补贴。生活补贴费用由受益财政承担。

  第六条 依托政府驻外机构、商会等组织或人才服务机构在海内外设立一批引才工作站每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鼓励公民个人、人才中介机构、引才工作站引荐高层次人才成功引进的受益财政可给予0.3 10万的资金奖励。鼓励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优秀海外高层次人才根据所引进国外专家智力项目的执行效果受益财政可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七条 支持高层次人才参加培训深造、开展学术(技求)交流、申报科研项目、参评各类荣誉称号。建立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定期开展高层次人才走访慰问、健康体检和休假联谊活动。畅通高层次人才参政议政渠道对贡献突出、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优先纳入各级“两代表一委员”推荐人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导向作用广泛宣传引进人才创新创业业绩和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各地各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层次人才(团队)的评审认定、服务保障以及绩效考核等方面工作。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明确工作原则、引进对象和条件申报评审程序、政策待遇兑现和组织实施等内容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机制打造“绿色通道”协调解决或全程代办高层次人才的注册审批、资金拨付社会保险、医疗保健、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出入境及落户、驾照转换、证件办理等事项.建立高层次人才绩效考核机制对引进人才进行年度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第九条 加大人才工作投入设立市人才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人才(团队)的引进、培养、激励和保障等方面。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人才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估和退出机制切实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建立人才引进经费分担机制高层次人才引进所涉及的资金资助、卓补助和生活补贴经费按照“谁受益、谁负责”和政府奖励相结合的愿则予以分担,市直单位引进的其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各县(市、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现代产业园以及省部属驻滁企事业单位与我市共建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引进的其费用由市财政按照30%的比例奖励给受益财政(用人单位)。涉及同粪项目奖励资助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各县(市、区)、省级以上开发区要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贯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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