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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省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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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激烈的人才资源竞争中赢得主动营造更加优越的环境大力引进、培养急需紧缺人才广泛吸纳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梧州干事创业为我市经济社会实现超常规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根据中共梧州市委、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梧发[2005]44号)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才问题是事关梧州市发展全局的关键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提高认识党政一把手要抓第一生产力、抓第一资源把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放到突出的工作位置紧紧抓住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加强政策引导坚持创新机制大力加强以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为主体的人才队伍建设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全市人才战略的深入实施努力开创我市人才工作新局面。
第三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的主体要进一步确立主体意识不断创新机制增强吸引人才、集聚人才能力为激发人才创造力、发挥人才价值创造条件。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人才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各类人才共创梧州大业。人才工作要重点向企业、事业单位倾斜。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四条 引进人才是指引进在梧州市外工作、学习的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国内外各类人才来本市工作。
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适用范围为全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也可引进部分特殊专业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领导、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业务素质高、身体健康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放宽到男性50周岁、女性45周岁以下有特别技术专长的龄可适当放宽。企业自聘人员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七条 重点引进高层次人才。主要对象,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技术负责人或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三位完成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专家国家杰出青基金获得者中国青科技奖获得者获国家杰出青科学基金资助者长江学者特评教授国家级教学名师;
(二)自治区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省部级科研课题和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
(三)曾在国内外大中型企业、社会机构、科研机构、教育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或获得良好社会声誉的高层次管理人才;
(四)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五)在教育部公布的国外高等院校学习并获得博士学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或高级职称后到国外跨国公司、大企业工作两以上或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取得突出成果的出国留学人员;
(六)其他具有发明创造成果或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章 目标任务
第八条 制定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方针根据我市实际而制定。短期计划的基本目标是,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668”三计划实现引进和培养创业创新拔尖人才、海外留学人才、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60名的目标实现引进和培养60名目标实现引进和培养80名目标。通过三努力以企业的各类研发、经营管理机构为主体引导完成200名创业创新拔尖人才、海外留学人才、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的引进培养任务有效解决我市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高层人才紧缺问题增强人才核心支撑的综合实力逐步把我市建设成环境良好、机制灵活、服务优良的人才优势城市对优秀人才具有较强吸引力加快构筑在全区有影响力的区域创新型人才高地。
第九条 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必须紧扣区域经济合作的大环境紧靠打造“西江亿吨黄金水道”战略的东风紧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服从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立足发展需要实行“重点突破带动全面”的办法集中有限的资金、人力和物力围绕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加大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力度实现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突破。根据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部署、产业基础、人才现状和发展需求未来3着重在以下4个方面、16项重点产业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
(一)规划建设,工业园区规划建设交通规划建设城市规划建设;
(二)特色产业,陶瓷产业再生资源产业家电制造产业林产林化产品加工产业六堡茶产业食品加工产业机械和造船产业化工产业医药产业农产品加工产业;
(三)现代服务,物流配送服务产业物流增值服务产业旅游产业;
(四)高新技术产业,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产业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产业微电子和电子信息技术产业;
(五)文化创意产业,工业设计建筑设计室内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制作时尚品牌设计发布工艺品制作销售广播影视制作发行文化商务服务广告会展服务网络媒体服务。
第十条 加强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领导明确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工作责任保证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工作取得成效。在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设立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工作联席会议。其主要职责是,审定年度引才工作计划和引才指南;审定引进培养计划专项资金的年度经费预(决)算;协调解决引进培养计划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委组织部部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建规委、市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分管领导组成。
(一)市委组织部,承担牵头抓总责任做好人才引进的综合和协调工作。建立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工作目标责任制设立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专家认定委员会建立领导联系专家制度完善领军人才激励机制。
(二)市人事局,编制发布梧州市紧缺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开发导向目录建立完善良好的人才引进主渠道和主平台建立公开、公平、体现能力、突出业绩、尊重个性的人才评价标准体系和动态考核办法制定高层次人才培训工作计划建立高层次人才联络员制度落实引进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
(三)市科技局,建立拓展与国内外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联系平台和渠道负责我市企业或其它创业创新载体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创新创业计划以及资助资金的申报和跟踪工作负责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对引进人才的配套支持优先推荐引进人才承担相关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建立完善创新型企业孵化园地及其相关工作机制。
(四)市财政局,建立完善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工作投入机制。建立以各级财政分级投入为主整合现有人才工作资金及相关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社会力量广泛支持的多渠道、多层次经费投入机制负责对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的落实和跟踪检查为人才引进和培养三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提供充足的财力支持。
(五)市发改委、市经委、市交通局、市建规委、市政管理局、市商务局主要负责提供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目录根据管理行业的人才需求实际合理制定三内的年度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计划确定引进人才的投资方向。
第四章 引进办法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的方法,
(一)单位自引。用人单位自行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外地大中型企业等各类单位联姻自主引进人才;
(二)机构搭桥。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建立人才信息网络与全国各省、市人才市场联网收集、公布人才供求信息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人才信息服务;
(三)组团招才。由各级党委和政府牵头组织企事业单位到市外人才市场、高等院校等人才密集地方招才引智;
(四)申请外引。根据用人单位要求由人事部门向上级人事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向上级对口部门申请联系、引进出国留学人员和外国人才。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的方式,
(一)正常调动或录用;
(二)用人单位可以采取聘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聘请顾问等方式打破国籍、户籍、身份、档案、行政关系等制约实行市场调节、智力引进、来去自由的人才柔性流动方式引进各类人才。
第五章 引进政策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本规定第七条范围的中国籍人员在编制内不受进人指标限制可以采取“先进后减”的办法由组织、编制、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各类人才按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入或录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企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可直接到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可以不迁户口、不转关系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报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引进人才优惠证享受本市居民待遇符合广西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专业)申报、报考条件的并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第十七条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到我市工作的可在全市范围内先落户后就业。就业前人事关系可委托市或县(市)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需要重新建立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重新建档手续;愿意落户梧州市的向市、县(市)人事局申请出具落户证明后到市、县(市)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
第十八条 引进本规定第七条范围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的工作由用人单位会同当地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落实;其成子女的就业由用人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推荐适合的工作;其未成子女入托和入学可在全市范围内优先安排就读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第六章 引进待遇
第十九条 引进本规定第七条范围的人才用人单位在其工作的5内应予以提供卓或给予卓补贴。享受卓面积参照标准为,第(一)、(二)、(三)款人才不低于140平方米;第(四)、(五)、(六)款人才不低于80平方米。
第二十条 引进本规定第七条范围的人才落户我市并在用人单位工作满5的用人单位应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费。参照标准为,第(一)款人才每人25万元第(二)、(三)款人才每人15万元第(四)、(五)、(六)款人才每人5万元。用人单位按以上标准支付给引进人才后同级财政分别以每人10万元、6万元和1.5万元补助给用人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引进本规定第七条范围的人才在我市工作期间除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外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补贴。参照标准为,第(一)、(二)、(三)款人才每人每月2000元;第(四)、(五)、(六)款人才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对享受补贴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每进行考核经考核认定不能履行约定岗位职责者不再享受补贴。
第二十二条 对辞职、离职后来我市工作的经市人事局批准后可予办理重新录用手续其辞职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引进人才的连续工龄视同本单位工龄享受各项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原已具有国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引进后仍从事职务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重新确认职务资格前原工资标准低于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按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高于用人单位同等条件的予以保留。重新确认职务资格后给予聘任并兑现相应工资待遇。引进人员到企业工作的其工资待遇由人才价值和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不受限制。
第二十四条 对于引进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款人才采取1人1议办法给予专项科研启动经费。其他各类人才引进后的科研经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并优先安排。对携带高科技开发项目、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项目的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等人才经有关部门认定后通过科技三项经费、技改经费等渠道给予经费资助。
第二十五条 引进人才可以技术、专利入股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引进人才的社会保险必须按有关规定转移(外籍人员除外)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我市各种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柔性引进的人员其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包括破格晋升)、出国(境)审批等与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在原单位没有医疗保险的享受正式调入人员的医疗待遇。对引进的高级专家享受本市高级专家同等医疗保健待遇。
第二十七条 引进人才按照梧州市促进全民创业实施方案的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第七章 人才培养
第二十八条 人才培养开发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谁用人谁培养”的原则建立起政府引导、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愿的人才培养机制建立健全市、县(市、区)、用人单位三级人才培养体系。
第二十九条 培养拔尖人才。建立一支由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才组成能跟踪科技前沿先进信息在高新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发展中起骨干作用的中青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
第三十条 培养紧缺适用人才。实施以企业需求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为导向的紧缺适用人才培养计划重点抓好外向型人才、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具有创新能力人才的培养。
第三十一条 政府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与各高校协作在职培养各类高层次人才和紧缺适用人才。培养1名博士生同级财政补助2万元;培养1名硕士生同级财政补助1万元。鼓励各系统、行业、企业组织各种中短期培训。市本级每开设高级研修班等人才培训课程。享受财政补助培养的人才培养计划需经同级政府同意并需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的服务协议。
第八章 人才环境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为引进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根据他们所掌握的知识和专长给予重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引进人才按照梧州市优秀人才、杰出人才、功勋人才评选管理办法规定参加优秀人才、杰出人才和功勋人才评选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和自治区科技进步一等奖、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等自治区级奖项的主要人员给予国家和自治区同等额度的资金奖励。
第三十四条 加大人才开发的资金投入。市政府设立人才资源开发经费在市财政每的预算中安排专款专项用于人才引进、培养和国内外智力引进等人才资源开发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安排专项人才资源开发经费配套市财政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的资金资助加大对人才资源开发的投入和工作力度。
第三十五条 引进的人才(包括在我市工作1以上柔性引进人才)纳入我市各类人才培养工程的盐范围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自治区“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人选及市级科技进步奖的盐范围。在市外取得的成果也可作为参评依据。用人单位要积极支持引进人员出版学术著作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并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对柔性引进的人才其出国培训、考察、交流等享受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三十六条 企业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开发的各项费用按有关政策规定列入经营成本。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对引进人才的相关待遇和政策只适用于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审批程序是,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申报市人事局初审对符合公布引进对象条件要求的报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专家认定委员会评鉴确认再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同意由市人事局代市政府统一发给引进人才优惠证。引进人才凭证享受相关待遇和政策。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好本地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配套政策制定、人才需求调研、确定三工作目标任务、落实经费预算、主动开展招引。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我市原有的引进、培养、使用人才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