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青岛户籍改革最新或2022(历届)政策新版户口迁移手续申请流程条件

时间:10-04编辑:佚名 户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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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青岛户籍改革最新政策新版户口迁移手续申请流程条件

太阳教育网为您整理青岛户口迁移办理手续新政策,青岛户口迁移流程和申请书由于该政策正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得政策,



青岛新闻网1月20日讯近日青岛市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今后将按照“合理控制城区、适当放宽新区、全面放开县域”的准入要求引导转移人口向城镇有序流动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广覆盖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和多元化的转移人口成本分担机制加快构建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市区,推进户口自由迁移

 

城区户籍人口在市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移至合法固定住所地。新区存量户籍人口在市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移至合法固定住所地。意见施行后迁入新区的人员登记常住户口满5以上、在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迁入城区其中以城区专业人员、创业人员、外来企业等落户条件标准落户新区且符合迁移规定的迁入城区不受5限制。

 

市区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城区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不含青岛红岛经济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指黄岛区(不含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青岛红岛经济区。

 

城区,控制落户

 

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专家、省泰山学者及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5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的;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或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或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工职业资格、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的。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子女或成未婚子女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

 

在城区注册个体、私营企业的创业人员依法经营企业1以上当纳税10万元或连续3累计纳税20万元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子女或成未婚子女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

 

在城区注册的外来企业当纳税200万元或连续3累计纳税300万元可为5名以内距法定退休龄15以上、在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满3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业务骨干在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办理落户。

 

在城区具有稳定经济收入人员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具有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常住户口满5以上的人员并在城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的。符合上述购房条件之一具有完全房屋产权资格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子女或成未婚子女可在购房地申请落户。

 

新区,放宽落户

 

4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专科学历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的;符合城区落户条件的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40周岁以下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符合城区落户条件的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或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工职业资格、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的。在新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子女或成未婚子女可在新区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

 

在新区注册个体、私营企业的创业人员当纳税5万元或连续3累计纳税10万元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子女或成未婚子女可在新区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

 

在新区注册的外来企业当纳税100万元或连续3累计纳税200万元可为10名以内距法定退休龄15以上、在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满3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业务骨干在新区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办理落户。

 

在市区有稳定经济收入人员在新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在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登记户口满3以上的居民并在市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在新区购买成套新建商品住宅取得房地产权证的。符合上述购房条件之一具有完全房屋产权资格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子女或成未婚子女可在新区购房地申请落户。

 

居住证持有者,可申请积分落户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持本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3、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3、无犯罪记录的人员可按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附后)申请积分落户。

 

县域城镇,放开落户

 

在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市区和镇驻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子女或成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其他人员,落户政策灵活

 

迁入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的人员符合青岛市引进人才相关规定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直接在合法固定住所地落户;在市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先落户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待具有市区合法固定住所后按引进人才政策可将户籍迁移到合法固定住所地。

 

在迁入我市的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销售或研发中心、境内外金融机构、重点高校分校或校区、重点科研机构及分支机构工作2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子女或成未婚子女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落户。

 

夫妻投靠不受婚龄龄限制。其中已在青办理过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二;未成子女或成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双亡的未成人投靠监护人;父母投靠子女须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身边无子女的可直接办理落户;身边有子女的被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须满5。父母来青落户后其他子女不能再办理投靠父母落户。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可以办理投靠落户。

 

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的可为收养子女办理落户。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山东省以上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子女或成未婚子女可迁入落户。

 

经市级及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录用和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审核批准的中央、省驻青单位系统内组织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落户。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市政府等有关落户规定的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无军籍离休干部可在安置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原系我市户口的退学人员、境外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可回原户籍地落户。引进体育、文艺等特殊专业人才由相关部门会同市公安局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

 

意见自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记者徐恺)

 

附,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市政府确定的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落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分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可申请落户。积分体系分为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申请人积满100分可在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落户。

 

第三条 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市区的居住证持有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积分落户。

 

第四条 我市对年度积分落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制定。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积分落户工作负责下达积分落户指标计划并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积分落户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实施细则开发积分落户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相关工作做好积分汇总、审核、排名及公示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居住期限、犯罪记录等情况的审核办理积分落户。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积分落户工作。

 

第六条 申请积分落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二)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三)持本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3;

 

(四)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3;

 

(五)无犯罪记录。

 

第七条 申请人应登陆网上申请平台按规定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各积分落户受理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对申请人所报送的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核结果。

 

第九条 根据年度积分落户指标总量和申请人积分排名确定拟落户人员名单。积分相同者按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短排名。

 

第十条 经市发展改革委复核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示和公布拟落户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落户卡申请人凭落户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 通过积分落户市区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成子女或成未婚子女随迁。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凡申请中有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的一经查实5内不再受理其申请。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法自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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