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旧房拆迁改造赔偿款

时间:09-29编辑:佚名 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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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旧房拆迁改造赔偿款》,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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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集体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征地拆迁补偿是指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拆迁,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列入市人民政府近期建设规划或者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交通、能源、管线工程、环保、水利、军事、教育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适用本规定。

  国家或省对大型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镇街拆迁补偿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拆迁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拆迁办公室承办本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管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农业、林业、建设、财政、劳动、社保、民政、信访、物价、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根据我市各镇街和园区经济发展水平,以镇街和园区为单位将集体土地划分为两类片区:第一类片区范围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松山湖、长安、虎门、厚街、石龙、寮步、常平;第二类片区范围为第一类片区以外的其他镇和园区。

  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及安置补助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七条被征收集体土地的面积以经批准的征地红线确定范围为准,地类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为准,青苗补偿按预公告征地时实际种植情况计算。

  第八条征收第一类片区内的农用地按综合平均价每亩8.5万元补偿(只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收第二类片区内的农用地按综合平均价每亩6.5万元补偿(只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征收未利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前款分类标准执行。

  第九条征收已批集体建设用地按相应土地用途补偿。其中宅基地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2000元/m2,第二类片区1400元/m2;商业用地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3000元/m2,第二类片区2000元/m2;工业用地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450元/m2,第二类片区384元/m2。其他土地按照相应土地用途的评估地价计算补偿费。

  第十条青苗补偿费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荔枝、龙眼树补偿标准(连片种植的按面积量算补偿):

  1、平均树冠每棵6米(含6米)以上的,每亩补偿3.5万元;

  2、平均树冠每棵2米(含2米)至6米的,每亩补偿3万元;

  3、平均树冠每棵1米(含1米)至2米的,每亩补偿2.5万元;

  4、平均树冠每棵1米以下的,每亩补偿0.5万元。

  (二)其他杂果(包括芒果、葡萄、李树、柚树、柑橘、柿子、黄皮等)补偿标准:

  1、平均树冠每棵5米(含5米)以上的,每亩2万元;

  2、平均树冠每棵1米(含1米)至5米的,每亩1.5万元;

  3、平均树冠每棵1米以下的,每亩0.5万元。

  对于零星青苗的补偿,由镇街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10%不可预见费中包干。

  (三)香蕉:每亩0.5万元。对于零星青苗,由镇街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10%不可预见费中包干。

  (四)林木、竹木:每亩0.2万元。

  (五)青菜、稻谷等农作物:每亩0.2万元。

  (六)鱼塘青苗迁移费:每亩0.25万元。

  (七)花木场迁移费:每亩1.2万元。

  第十一条下列青苗不予补偿。

  (一)政府征地预公告下达之日后栽种的林木、青苗;

  (二)天然野生杂木。

  第十二条对被征收土地的农(居)民的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籍的常住人口。

  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对被拆迁房屋,应按照被拆迁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权属文件确定的用途和面积补偿。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合法建(构)筑物的,主要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

  第十五条已建房屋用地的补偿标准,应当纳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其补偿方式和标准参照本规定第九条。

  第十六条住宅及综合楼(不含建筑占地)主体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1500元/m2,第二类片区1200元/m2。

  第十七条首层商业铺面主体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4500元/m2,第二类片区3600元/m2。

  第十八条框架厂房补偿价格为800元/m2,砖混厂房补偿价格为600元/m2,高级钢架结构补偿价格为400元/m2,附属及简易建筑补偿价格为200元/m2,并根据厂房已使用的年限进行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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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抓紧编制相关规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各地、省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全省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抓紧完成本地区棚户区调查摸底工作,将本地区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一并纳入改造范围,按要求组织编制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各年度工作计划,分年度、分类别明确棚户区改造任务,细化分解到县(市、区),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建设地块。有关省属国有工矿企业要主动与当地政府加强对接,及时报送所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相关信息。各地级以上市棚户区改造规划于2月底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棚户区(含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各地要科学编制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到规划、资金、供地、政策、监管、分配、补偿“七个到位”。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尽快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指导各地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对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加强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综合协调工作,并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省财政厅负责根据中央财政对我省棚户区改造的补助情况,进一步完善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政策。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落实和土地出让收益征缴工作。省国资委负责牵头制订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专项工作方案,督促指导有关省属国有工矿企业与属地政府加强工作对接,协调推进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省侨办负责协调指导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工作。省审计厅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禁相关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制度,定期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严肃问责,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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