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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出炉
城市低保月标准不低于380元,农村低保年标准不低于2600元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经市政府同意,8月17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最新或2022(历届)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最新或2022(历届)年适当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通知》规定,最新或2022(历届)年我市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不低于380元,城市低保人均月补助水平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95元提高到不低于225元;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不低于2600元,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助水平由每人每月不低于99元提高到不低于115。此项措施将惠及我市约23.5万名城乡困难群体。《通知》要求各县(区)要根据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等因素,尽快出台城乡居民低保保障标准方案。新标准从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1日起执行,城市低保资金必须按月发放,农村低保资金按季度发放,有条件的可按月发放,但要确保每季度初10天内发放到位。
《通知》规定,要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1日起,各县(区)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3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8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2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800元。提高标准部分省财政补助50%,市级财政补助50元,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负担。
《通知》要求,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完善低保长期公示制度和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制度;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将城乡低保、农村五保补助资金列入预算,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积极消化历年结余资金,城乡低保资金年终滚存结余一般均不得超过其当年支出总额的10%,对资金滚存结余过多的,将减少对其低保资金的补助力度。
截止目前,市财政已筹措资金2.48亿元,并按照序时进度拨付至各县(区),以确保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