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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肇庆城市化道路改造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城市化道路改造工程顺利开展。现对《肇庆市鼎湖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关于补偿方案中第三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中第三款第7项中第(2)点“经确认用于餐饮等经营性房屋,按被拆迁房屋补偿总价(即房屋纯建筑物补偿价,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的10%一次性补偿给经营者经营损失。”调整后提高至“补偿总价(即房屋纯建筑物补偿价,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的20%”。
二、关于补偿方案附件《鼎湖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和地下埋置物补偿标准》部分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如下:
第一项“青苗补偿”:
第15点“桉树类:种植1年内和砍伐期的每亩补偿1000元,种植2年内每亩补偿2000元,种植超过2年的每亩补偿4000元”调整为“桉树类:种植1年内和砍伐期的每亩补偿1000元,种植2年内每亩补偿2000元,种植超过2年以上5年内每亩补偿4000元,种植5年以上每亩补偿6000元”。
第二项“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1点“迁坟补偿:一般土坟按每穴补偿700元,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1500元”调整为“1.迁坟补偿:一般土坟按每穴补偿1000元,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3500元。”
第2点“水井:手摇水井每口补偿650元;农村饮用水井每口补偿2600元”,调整提高到“手摇水井每口补偿1500元;农村饮用水井每口补偿5000元”。
第4点:晒谷场:三合土基底水泥砂浆面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偿45元;混凝土基底水泥砂浆面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偿80元。”调整为“4.晒谷场:三合土基底水泥砂浆面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偿65元;混凝土基底水泥砂浆面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偿105元;行车混凝土的每平方米补偿180元(以上单价含沙石垫层)。”
第10点:第(1)、(2)款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按建筑面积计算提高200元/平方米;第(16)款关于房屋装饰补偿在原补偿基础上,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新旧程度、装修材料档次程度不同,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400元/平方米以内的标准进行补偿。
三、关于沿线养殖场搬迁涉及物种,在补偿标准中补充增加以下物种:
物种类别 | 搬迁费补偿标准 | 备注 | |
蛇 | 1斤以上 | 20元/条 | |
1斤以上至3.5斤以下 | 40元/条 | ||
3.5斤以上 | 60元/条 | ||
竹鼠 | 种公鼠 种母鼠 | 50元/条 | |
肉鼠 | 20元/条 | ||
兔 | 20元/只 | 搬迁过程中涉及成活率、繁育率等技术性、专业性问题,建议征询畜牧部门意见后,再确定实施。 |
四、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肇庆市鼎湖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肇庆市鼎湖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修改稿)
为了保障我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所称交通基础设施是指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航道、港口、机场、铁路、城际轨道(含城市地铁)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广佛肇高速公路、321国道、鼎湖大道建设项目属上述交通基础设施范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本方案执行)。鼎湖区人民政府是征地主体,肇庆市国土资源局鼎湖分局会同相关部门、各镇(街道)代表具体实施征地工作。
二、征地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
1.征收土地使用权及未利用地补偿:
(1)征收国有农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补偿标准补偿。
(2)宅基地(有证)补偿187.5元/㎡。集体非农建设用地112.5元/㎡。
(3)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补偿90元/㎡,以出让方式取得:以基准地价为依据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补偿。
2.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含安置补助)标准:耕地、养殖水面42900元/亩,园地33000元/亩,林地15106元/亩,未利用地13200元/亩。
3.使用未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不予补偿,国有、集体的交通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包括铁路、公路、农村道路、河流、堤坝、滩涂等土地,只要不影响或不改变原使用功能,原则上不给予补偿。
4.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按征地面积的12%计算,补偿标准为20.16万元/亩。
5.征地单位按国家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具体操作按鼎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办理。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和地下埋置物补偿费
1.青苗、地上附着物和地下埋置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补偿费补偿给土地承包者或青苗、地上附着物和地下埋置物所有者。(附件:鼎湖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和地下埋置物补偿标准)
2.青苗补偿标准中,连片的青苗以及花卉、苗圃、园林场等按面积计算补偿。零星种植树木,树木种植密度低于正常水平的按零星种植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连片青苗的标准,种植密度高于正常水平的按连片青苗计算补偿。作物种植合理株数,密度参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调查规程执行。对鱼塘塘基及机耕路等种植的青苗,无论是零星种植,还是连片种植,最高补偿不能超过连片青苗(灌木、乔木)的标准,密度统一按400棵/亩计算。
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执行,其他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土地安置及补偿:
1.城镇建设用地安置补偿。
项目征地红线经过的宗地,以宗地为单位按同等红线面积进行异地调整安置,或按照本方案第二条第1点的标准进行作价补偿。安置地由拆迁人统一选址,完成规划及“五通一平”工程(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电视及场地平整)。
2.农村宅基地的安置补偿。
拆迁安置地的补偿政策坚持“拆一补一”的原则,即对项目红线宅基地及拆迁安置地只能兑现一方面的补偿。拆迁安置地的规模面积由设计单位出具平面方案,规划、国土、征地拆迁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确认,经确认的安置地方案面积如超出项目红线宅基地面积(包括红线内需拆迁房屋红线外的面积),则超出部分按征地政策进行补偿,但土地权属仍属村集体。对本村没有土地用于安置拆迁户的,可协调向周边的村集体征收土地用于安置拆迁户,但项目红线宅基地不再作补偿。农村宅基地按照本方案第二条第1点的标准进行作价补偿给村集体。农村拆迁户在拆迁安置地范围内安置,拆迁安置地的“五通一平”工程(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电视及场地平整)由拆迁单位负责。
(二)地上物补偿。
1.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方案附件:《鼎湖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和地下埋置物补偿标准》执行,或者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进行补偿。
2.项目征地红线经过的工矿、油站等大型建筑物,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再生产的,其资产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进行补偿。
(三)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周转房等按下列规定办理:
1.拆迁人按以下标准补偿给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搬迁补助费: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补偿,最低每户不低于600元。
2.拆迁人给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补助水电费每户1200元(含回迁水电安装费用)。
3.拆迁居住房屋由拆迁人按每户400元付给被拆迁人厨房设施费;按每户300元付给被拆迁人电话、有线电视迁移费。
4.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拆迁人按原住房建筑面积补偿临时安置费,10元/月•㎡,共补偿12个月。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临时安置期间的水电费等相关费用自行交纳。安置地必须在拆迁户搬出后半年内交付使用,如因安置地未能按期交付使用等原因影响重建的,由相关镇(街道)核实情况,提交解决方案,报鼎湖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5.被拆迁人需拆迁人安排临时过渡房的,由拆迁人出资建设水电齐备的标准板房解决,并按需安置人口每人15㎡安排,拆迁人不再补偿临时安置费,居住过渡房期间的水电费、有线电视维护费及电话费等由被拆迁人自行交纳,临时过渡房原则上安排一年时间。
6.被拆迁房屋出租给他人作居住使用,拆迁人只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上述1、2、3、4项的补助安置费用,不再支付给承租人,承租人的搬迁及相关安置费用等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解决。
7.拆除非住宅房屋的安置。
(1)经确认用于商业、办公、仓库等用途的房屋,不提供临时过渡房,拆迁人给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补助水电费2000元,电话、有线电视迁移费300元,另外补偿给经营者搬迁补助费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补偿15元/㎡,临时安置费10元/月•㎡,共补偿12个月。
(2)经确认用于餐饮等经营性房屋,按被拆房屋补偿总价(即房屋纯建筑物补偿价,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的20%一次性补偿给经营者经营损失。
(3)对正在经营的工矿企业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拆迁资产补偿总价的8%一次性补偿给经营者经营损失。
8.拆除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和办理抵押的房屋的补偿安置,由拆迁人另行制定具体方案实施。
(四)城镇建设用地签订土地安置调整协议后,拆迁户可凭调整土地协议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确权手续,拆迁办争取在协议签订半年内把安置土地交给拆迁户建设,在建设前的报建过程中所需的相关费用由拆迁人承担。建成后的水电安装、电视、电话的报装不再补偿。被拆房屋已领取土地证、房产证的,新建安置房屋的土地证、房产证的办证费用由拆迁人承担。农村宅基地确权,由拆迁人协助被拆迁人办理。
(五)土地安置落实及拆迁房屋补偿兑现后,拆迁户必须按拆迁协议约定的时间进行搬迁,逾期不搬迁,视作放弃处理,拆迁单位有权依法处理。
(六)房屋拆迁范围和计量原则。
1.征地红线外5米内均属拆迁范围。
2.拆迁房屋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3.房屋面积的丈量以四面外墙为准。
四、本方案未包含的经济作物和养殖生产损失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视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给予补偿。我区过去施行的有关征地拆迁规定如与本方案相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但本方案实施之前已完成征地手续的项目和已开工建设的重点交通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仍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五、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和附着物,在未解决争议之前,其土地、拆迁补偿费暂由土地征收单位管存,待确认后兑现补偿,各争议方不得以争议为由阻挠建设。
六、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因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先由鼎湖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肇庆市人民政府裁决。因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因征地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内不领取补偿费,或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七、征地区域内,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抢种、抢插、抢建、抢挖的一律不作补偿。被征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补偿标准领取补偿后,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凡扰乱、阻碍建设项目和破坏建设项目,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视情况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八、本方案由肇庆市国土资源局鼎湖分局负责解释。
九、本方案专项用于鼎湖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控制范围征地工作,并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件:
鼎湖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青苗、
地上附着物和地下埋置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
连片的青苗以及花卉、苗圃、园林场等按面积计算补偿。零星种植树木,树木种植密度低于正常水平的按零星种植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连片青苗的标准,种植密度高于正常水平的按连片青苗计算补偿。对鱼塘塘基及机耕路等种植的青苗,无论是零星种植,还是连片种植,最高补偿不能超过连片青苗(灌木、乔木)的标准,密度统一按400棵/亩计算。
1.水稻、花生每亩补偿:1800元。
2.番薯、木薯每亩补偿:1500元。
3.蔬菜类每亩补偿(含粉葛、芋头等):叶菜类为2500元,收成期种植期较长的瓜、豆类为2500元,莲藕、肇实、荸荠每亩补偿2800元(含鱼苗损失补偿,按承包范围内鱼塘水面加上鱼塘塘基面积计算补偿,塘基地上物及附着物以被征鱼塘的整个鱼塘塘基的地上物及附着物计算补偿)。
4.剑花、火龙果盛收期每亩补偿8000元,初收期每亩补偿5000元。苗期每亩补偿4000亩 (含设施等综合补偿) 。
5.玉米每亩补偿:中期2500元;成熟期初种期1500元。
6.甘蔗每亩补偿:中期4000元;成熟期初种期2000元(原1000元)。
7.蕉类补偿:粉蕉,挂果的每亩补偿4800元,未挂果的每亩补偿3200元;香蕉、大蕉,挂果的每亩补偿4200元,未挂果的每亩补偿2800元;蕉类成熟期及新种植的每亩补偿800元。零散种植的,1.5米以上有果的50元/棵,无果的30元/棵,不足1.5米的15元/棵,不足1米的10元/棵。
8.木瓜,挂果盛收期4000元/亩,挂果的2500元/亩,残树和未挂果50厘米高以上的1500元/亩。 零散种植的有果50元/棵,无果的20/棵,幼树10元/棵。
9.葡萄、李、枇杷、佛手、人参果等长年生长果树,挂果每亩补偿6000元,未挂果的每亩补偿3000元,苗期的每亩补偿2000元。
10.番石榴,成树树径小于3厘米的每棵补偿20元,树径超过3厘米的每棵补偿35元,树径超过5厘米的每棵补偿50元,树径超过8厘米的每棵补偿85元,树径超过10厘米的每棵补偿110元,树径超过12厘米的每棵补偿150元。
11.沙田柚、黄皮树、仁面树、杨桃树、芒果树,成树树径小于3厘米的每棵补偿25元,树径超过3厘米的每棵补偿45元,树径超过5厘米的每棵补偿60元,树径超过7厘米的每棵补偿90元,树径超过9厘米的每棵补偿120元,树径超过12厘米的每棵补偿160元。
12.荔枝、龙眼,成树树径小于3厘米的每棵补偿30元,树径超过3厘米的每棵补偿60元,树径超过5厘米的每棵补偿120元,树径超过7厘米的每棵补偿150元,树径超过10厘米的每棵补偿200元,树径超过13厘米的每棵补偿250元,树径超过16厘米的每棵补偿300元,树径超过20厘米的每棵补偿400元,树径超过40厘米的每棵补偿700元,树径超过50厘米的每棵补偿1000元。
13.柑、桔、橙,成树树径小于3㎝的每棵补偿20元,树径超3㎝的每棵补偿40元,树径超5㎝的每棵补偿55元,树径超7㎝的每棵补偿80元,树径超9㎝的每棵补偿100元。
14.树菠萝:树径小于3㎝的每棵补偿20元,树径超3㎝的每棵补偿35元,树径超5㎝的每棵补偿50元,树径超7㎝的每棵补偿70元,树径超10㎝的每棵补偿100元,树径超12㎝的每棵补偿120元,树径超15㎝的每棵补偿180元,树径超20㎝的每棵补偿240元。
15.按树类:种植1年内和砍伐期的每亩补偿1000元,种植2年内每亩补偿2000元,种植超过2年的每亩补偿4000元,种植5年以上每亩补偿6000元。
16.松杉:成林的每亩补偿3000元,未成林的每亩补偿2000元,苗期(含1年内)每亩500元。
17.桑、茶、肉桂林盛收期的每亩补偿4000元,未收期的每亩补偿2000元,残树和苗期的每亩补偿1000元。
18.竹林:成林的每亩补偿4000元,疏林、未成林的每亩补偿2000元,苗期的每亩补偿600元,零星种植的黄竹仔每支1元、撑高竹每支3元。
19.天冬、龙利叶(药材)每亩补偿2000元。
20.种植鱼草每亩补偿600元。
21.花卉、苗圃、富贵竹综合搬迁每亩补偿10000元。灌木为主的园林场每亩补偿12000元,乔木、大型树木(含名贵树种)的园林场每亩补偿25000元。亦可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补偿。
22.养殖加洲鲈、桂花鱼每亩补偿3800元,混养桂花鱼(规格:桂花鱼与其他鱼各占约50%)每亩补偿2800元,四大家鱼每亩补偿2000元。新推鱼塘,承租期剩余年限每年每亩补偿150元推塘成本。(鱼苗补偿按鱼塘水面加上鱼塘塘基面积计算补偿鱼苗损失,塘基地上物及附着物以被征鱼塘的整个鱼塘塘基的地上物及附着物计算补偿。)
23.鱼苗、虾塘每亩补偿2000元,水鱼、鳗鱼每亩补偿3000元。
24. 养殖场搬迁费补偿标准(含物种搬迁及产床设施等综合补助费):种猪(公猪、母猪)搬迁费每头400元、肉猪搬迁费每头50元;蛇: 1斤以下20元/条,1斤-3.5斤40元/条,3.5斤以上60元/条;竹鼠:种鼠50元/只,肉鼠20元/只;兔20元/只。养殖密度在合理范围,按实际发生搬迁数量计算。
25.木棉树,成树树径小于3厘米的每棵补偿20元,树径超过3厘米的每棵补偿35元,树径超过5厘米的每棵补偿50元,树径超过8厘米的每棵补偿85元,树径超过10厘米的每棵补偿110元,树径超过12厘米的每棵补偿150元。
26.桃花:树径小于3㎝的每株补偿10元,树径超3㎝的每株补偿30元,树径超5㎝的每株补偿60元,树径超8㎝的每株补偿80元。
27.大椰葵景观树:地径40㎝的130元/棵,地径45㎝的180元/棵,地径50㎝的280元/棵,地径55㎝的380元/棵,地径60㎝的480元/棵,地径70㎝的600元/棵。
28.棕榈:干高50㎝的80元/棵,干高100㎝的150元/棵,干高150㎝的250元/棵,干高200㎝的350元/棵。
29.榕树:直径5-10㎝树径的25元/株,超10㎝树径的70元/株。
30.大皇椰:直径10-30㎝地径的15元/株,超30㎝地径的250元/株,超50㎝地径的1000元/株。
31.水杉树:干高10m以上的22元/棵,干高不足10㎝的12元/棵,干高不足5m的5元/棵。
32.苏铁补偿:干高50cm以上每棵补偿100元,苗期每棵补偿15元。
33.苦练树、相思树:成树树径小于5cm每棵补偿20元,树径小于5cm每棵补偿60元,树径超7cm每棵补偿100元。
34.盆架子补偿:成树树径小于10cm每棵补偿30元,树径超10cm每棵补偿120元,树径超12cm每棵补偿180元,树径超15cm每棵补偿250元。
35.玉兰树:树径小于4cm每棵补偿10元,树径大于4cm每棵补偿40元,树径大于6cm每棵补偿80元,树径大于8cm每棵补偿150元,树径超10cm每棵补偿200元。
36.桂花树:树径小于3cm每棵补偿15元,树径大于3cm每棵补偿50元,树径超5cm每棵补偿200元,树径超8cm每棵补偿500元,苗期每棵补偿10元。
37.罗汉松:树径小于2cm每棵补偿10元,树径大于2cm每棵补偿80元,树径超3cm每棵补偿120元。
38.杨柳:树径小于5cm每棵补偿20元,树径大于5cm每棵补偿60元。
39.鸡蛋花:成树(进入花期)200元,成树(未进入花期)50元,苗期每棵补偿10元。
40.黄檀(黄花梨)补偿:成树树径小于5cm每棵补偿50元,树径超5cm每棵补偿200元,苗期每棵补偿15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
1.迁坟补偿:一般土坟按每穴补偿1000元,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3500元;骨坛每穴补偿150元。安葬在公墓园内的骨灰塔每穴补偿500元。《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后下葬的墓地土坟,原则上不予补偿,并限期迁走。
2.水井:手摇水井每口补偿1500元;农村饮用水井每口补偿5000元。
3.砖砌水泥面的鱼虾塘窦:4级以上的每个补偿800元,3级的每个补偿650元,2级的每个补偿450元,2级以下的每个补偿320元。
4.晒谷场:三合土基底水泥砂浆面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偿65元;混凝土基底水泥砂浆面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偿105元;行车混凝土路的每平方米补偿180元(以上单价含沙石垫层)。
5.三鸟养殖场、砖晒场:砖基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偿20元。
6.粪池、水池:砖石砌体结构的每立方米补偿90元,混凝土结构的每立方米补偿170元,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每立方米补偿235元,有盖、砌砖体结构的每立方米补偿275元,有盖、混凝土结构的每立方米补偿300元,有盖、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每立方米补偿350元。
7.石墙(砖、石挡土墙,基础):水泥砂浆砌筑的每平方米补偿200元,石灰砂浆砌筑的每平方米补偿190元,干砌筑的每平方米补偿130元。
8.围护墙:1/2砖墙的每平方米补偿35元,3/4砖墙的每平方米补偿45元,一砖墙的每平方米补偿60元,砼柱钢网的每平方米50元。
9.虾棚每平方米补偿10元,花卉场隔热棚每平方米补偿30元,铁管温室棚每平方米补偿100元。
10.房屋、棚舍(水电齐全的):
房屋拆迁补偿可由拆迁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或按照以下标准补偿。
(1)钢筋水泥混合结构房屋(含水、电、房门、窗户、室内批荡、生活基本设施)按以下标准执行:
层高2.3米(不含2.3米)以下的每平方米补偿1500元;
层高2.3至2.8米(不含2.8米)的每平方米补偿1700元;
层高2.8米(含2.8米)以上每平方米补偿1800元。
(2)砖墙瓦面结构房屋(含水、电、房门、窗户、室内批荡、生活基本设施)按以下标准执行:
层高2.3米(不含2.3米)以下的每平方米补偿1000元;
层高2.3米至2.8米(不含2.8米)每平方米补偿1200元;
层高2.8米(含2.8米)以上的,每增加0.5米高度每平方米增加补偿100元。
(3)石墙瓦面结构房屋:檐高3.3米以上(含3.3米)的每平方米补偿550元,2.3至3.3米的每平方米补偿450元,2.3以下的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4)泥砖、土墙瓦面结构房屋:檐高3.3米以上(含3.3米)的每平方米补偿450元,2.3至3.3米的每平方米补偿330元,2.3以下的每平方米补偿200元。
(5)泥砖、砖混合的砖墙瓦面结构房屋:檐高3.3米以上(含3.3米)的每平方米补偿520元,2.3至3.3米的每平方米补偿420元,2.3以下的每平方米补偿330元。
(6)石、泥砖混合砖墙瓦面结构房屋:檐高3.3米以上(含3.3米)的每平方米补偿500元,2.3至3.3米的每平方米补偿390元,2.3以下的每平方米补偿260元。
(7)水泥砖、红砖、青砖砖墙石棉瓦、沥青纸、板皮屋顶结构的房屋:檐高3.3米以上(含3.3米)的每平方米补偿390元,2.3至3.3米的每平方米补偿330元,2.3以下的每平方米补偿240元。
(8)泥砖墙石棉瓦、沥青纸、稻草、板皮屋顶结构的房屋:檐高3.3米以上(含3.3米)的每平方米补偿330元,2.3至3.3米的每平方米补偿240元,2.3以下的每平方米补偿160元。
(9)石墙石棉瓦、沥青纸、稻草屋顶结构的房屋:檐高3.3米以上(含3.3米)的每平方米补偿370元,2.3至3.3米的每平方米补偿260元,2.3以下的每平方米补偿200元。
(10)有围护墙瓦顶面结构棚:檐高4米以上(含4米)的每平方米补偿150元,檐高2.5至4米的每平方米补偿130元,2.5以下的每平方米补偿110元。
(11)无围护墙瓦顶面结构棚:檐高4米以上(含4米)的每平方米补偿130元,檐高2.5至4米的每平方米补偿110元,2.5以下的每平方米补偿90元。
(12)有围护墙的石棉瓦、沥青纸、稻草、板皮顶面结构的棚:檐高4米以上(含4米)的每平方米补偿100元,檐高2.5至4米的每平方米补偿90元,2.5以下的每平方米补偿80元。
(13)无围护墙的石棉瓦、沥青纸、稻草、板皮顶面结构的棚:檐高4米以上(含4米)的每平方米补偿70元,檐高2.5至4米的每平方米补偿55元,2.5以下的每平方米补偿40元。
(14)猪舍(砖石墙体、屋顶瓦面结构,地面水泥砂的):檐高2.5米以上(含2.5米)的每平方米补偿250元,檐高2.5米以下的每平方米补偿200元,屋顶石棉瓦、沥青纸、板皮等结构的每平方米相应减少20元,屋顶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每平方米相应增加50元。
(15)铁架铁棚:檐高3米以下的每平方米补偿150元,檐高3米以上(含3米)的每平方米补偿200元。
上述房屋的楼层高是指室内楼地面到该层顶棚混凝土楼盖上表面的垂直距离,檐高是指室内地平到该层前檐口的垂直距离。
(16)房屋的装饰补偿
外墙批荡55元/平方米;外墙贴砖95元/平方米;墙裙55元/平方米;地砖60cm×60cm(及以上规格)90元/平方米,50cm×50cm(及以下规格)地砖60元/平方米,阶砖30元/平方米;木天花90元/平方米,铝构天花140元/平方米;铝合金窗210元/平方米;不锈钢防盗网140元/平方米,铁枝防盗网90元/平方米;室内门高档800元/套、一般500元/套;外门高档800元/平方米、一般500元/平方米、简易300元/平方米(本方案未涉及的其他装饰项目由征地拆迁部门提交补偿方案,报鼎湖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房屋装饰补偿在原补偿基础上,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新旧程度、装修材料档次程度不同,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400元/平方米以内的标准进行补偿。
(17)房屋的混凝土阳台、外走廊、夹层无顶盖房屋按该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天台屋:钢筋水泥混合结构和砖墙瓦面结构分别计算面积,并按相应的房屋补偿标准计算补偿。房屋的木结构夹层、阳台、外走廊补偿90元/平方米。
11.简易临时水电设施补偿(含安装综合补偿,按实际需迁改数量计算):自来水管10元/米,供电线路10元/米。电力线、通讯线、有线电视线、广播线、地下排污管、煤气管等管线拆迁补偿:先由业主单位按行业预算单价提交预算费用报告协商补偿。
三、需征土地区域,凡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作补偿。作物补偿以种科类多的为主,以一个科类计补,不重复计补。凡作物已补偿的,不予青苗重复补偿。
附件: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调查规程:园、林种植株树、密度参考表。
园地不同品种亩栽株数参考表 表1
种类 | 地势和土壤 | 亩栽株数 | 行株距(米) |
梨 | 平坦肥沃地 山地、沙滩地 | 16 26 | 6×8~5×7 5×7~3.5×6 |
桃 | 山地 平地 | 44 26 | |
杏、李、枇杷、番石榴 | 山地 平地 | 44 23 | |
葡萄 | 大架 大棚架 小棚架 | 133 19 70 | 2×2.5 3~4×8~10 2×4~6 |
板栗 | 坡地 | 17 | |
核桃 | 梯田 丘陵 | 8 11 | |
柿子 | 平地 山地 | 20 28 | |
柑桔 | 水稻田 丘陵山地 | 150 80 | |
菠萝 | 2000 | ||
龙眼 | 平坦肥沃田 | 25 | |
荔枝 | 山地 | 25 | |
桑树 | 普通桑园 无干(密植桑园) | 400 1750 | |
茶树 | 平地、缓地 高山 | 1300 1850丛 | |
橡胶树 | 定植 成岭 | 32 23 | |
花椒 | 220 | ||
苏铁 | 400 |
直播造林主要树种植林密度 表2
树种 | 株数距(米) | 穴数/亩 |
油松 | 1×1~1×1.5 | 550 |
华山松 | 1×1~1×1.5 | 550 |
核桃 | 3×3 | 75 |
板栗 | 3×3 | 75 |
山杏 | 1.5×1.5 | 250 |
山桃 | 1.5×1.5 | 250 |
栎类(橡) | 1×1~1×1.5 | 500 |
臭椿 | 1.5×1.5 | 250 |
侧柏 | 1×1.5~1.5×1.5 | 350 |
白榆 | 1×1~1×1.5 | 500 |
核桃楸 | 1.5×1.5 | 250 |
植苗造林主要树种造林密度 表3
树种 | 株数距(米) | 每亩株数 | 树种 | 株数距(米) | 每亩株数 |
落叶松 | 1×1.5~1.5×2 | 222~444 | 苦楝 | 2×2 | 167 |
油松 | 1×1.5~1.5×2 | 222~444 | 梧桐 | 2×2 | 167 |
红松 | 1.5×2~2×2 | 222~333 | 臭椿 | 2×2~2×3 | 111~167 |
华山松 | 1×1.5~1.5×2 | 222~444 | 白榆 | 1.5×2 | 222 |
马尾松 | 1×1.5~1.5×2 | 222~444 | 泡桐 | 3×3~3×5 | 44~74 |
金钱松 | 1.5×2 | 222 | 枫杨 | 1.5×2~2×2.5 | 133~222 |
水杉 | 1.5×2 | 222 | 核桃 | 5×5 | 27 |
杉木 | 1×2~2×2 | 167~333 | 板栗 | 5×6 | 27 |
栎类 | 1.5×1.5 | 300 | 油茶 | 2×3~3×3 | 74~111 |
桉树 | 1×2~2×3 | 111~333 | 漆树 | 3×3 | 74 |
侧柏 | 1×1.5~1×2 | 333~444 | 柏木 | 1.5×1.5~1.5×2 | 222~269 |
樟树 | 1.5×1.5~2×2 | 167~296 | 乌桕 | 3×3 | 74 |
檫树 | 2×2~3×3 | 74~167 | 沙棘 | 1×1~1×1.5 | 444~666 |
杨树 | 1.5×1.5~3×3 | 74~300 | 毛竹 | 5×5 | 27 |
柳树 | 1.5×2~2×2 | 167~222 | 沙枣 | 1.5×2~1×3 | 222~333 |
刺槐 | 1×2~2×2 | 167~333 | 楠木 | 1.5×2 | 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