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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最新或2022(历届)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最新或2022(历届)年〕22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最新或2022(历届)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榕政地[最新或2022(历届)年]57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权属、面积及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
二、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
2.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每亩100万元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3.符合《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和《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我局将配合当地政府、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组织、农村村民或其它土地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城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