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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价服〔2007〕17号
关于淮安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清河、清浦区物价局、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建设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政发[2004]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各类补助费、附属物补偿标准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
清河、清浦区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6万元;经济开发区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4.5万元。
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助350元,需要过渡的按两次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7元。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250元的按250元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政发[2004]42号文)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对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以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并统一以产权调换房屋的实际过渡时间计算。
(二)非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淮安市市区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
房屋用途 | 计量单位 | 补助标准(元) | 备 注 |
商业营业用房 | 平方米 | 10 | 餐饮业按铺面营业面积的70%计算搬迁补助费。 |
生产用房 | 平方米 | 20 | 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搬迁的,补贴标准上浮20%。 |
办公用房 | 平方米 | 6 | 含教学、医疗用房、办公设施的搬迁。 |
仓储用房 | 平方米 | 12 | 搬迁时实际物资堆储容量不足100%,搬迁补助费总额按与实际物资堆储容量同比例计算。 |
2、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元的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奖励标准:
奖励按房屋的合法面积进行奖励,标准为100元/平方米,不足5000元补足5000元;奖金期一般为10~30天,具体天数由市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项目大小和拆迁户数多少确定,并在拆迁通告中予以明确。
四、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营业用房,应以营业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指房屋的评估单价×合法建筑面积,下同)为基数,根据实际营业状况给予不超过3%的补偿;对非营业用房,以非营业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为基数,给予不超过1%的补偿。
五、被拆迁合法建筑的装修、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六、花草、苗木、树木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七、拆迁管理费、拆迁实施劳务费、评估费收取:
(一)拆迁管理费,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的通知》(淮价房[2002]130号)精神执行。
(二)拆迁实施劳务费的收取,按市物价局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三)房屋拆迁评估费按市物价局《关于淮安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淮价服[2003]220号)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关于淮安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淮价服[2005]30号)及《关于调整淮安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淮价服[2005]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