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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要求,旅游景区实行无差别团体票,团体票价优惠幅度不得高于散客票价的百分之二十,并要在景区价格标志牌上标明。
海南省旅游委相关负责人说:“新规定为规范海南旅游门票价格、遏制旅游‘零负团费’、不合理低价等突出问题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新规定在强化旅游景区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加大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力度、加强景区文明旅游管理、严格规范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新规定明确提出,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污染和破坏环境。在安全监管方面,旅游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可以采取门票预约、分时进入、限制进入、景区内疏导分流等方式,对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此外,新规定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旅游景区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唯一交通工具通达旅游目的地,或者在景区进行游览,交通工具费用应当计入门票价格,不得另外收取。
《规定》坚持以问题、改革和发展为导向,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原《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 树立旅游景区全域旅游发展理念
为落实景区全域旅游发展理念,《规定》对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提出了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旅游景区经营者创新旅游景区运营模式,依托本地区的自然、人文、社会等资源,创建精品旅游景区,以积极适应我省全域旅游发展的需要。
二、 强化旅游景区开发规划管理
《规定》强化了景区开发规划的管理。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程序,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市县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省和本市、县、自治县的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报市县政府批准;强调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海洋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等相关规划衔接,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及其配套设施,应当符合省和所在地市、县、自治县的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以及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为旅游景区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规划保障。
三、优化旅游景区发展环境
针对我省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与日益多样化、休闲化、个性化、网络化的游客和市场需求不相匹配的问题,特别是停车场、公共厕所、应急救援等旅游景区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旅游景区道路、旅游公共交通体系、道路交通标识系统、景区指示牌等建设不尽健全、规范等问题,《规定》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旅游景区经营者的相关职责。
四、强化旅游景区重点领域安全监管
《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旅游景区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一是加大高风险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二是加大旅游景区内用于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交通工具及其驾驶人员以及乘客的安全管理。三是加大旅游景区流量控制。四是加大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管理。
五、加大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力度
针对我省旅游景区经营中存在的店铺、摊位杂乱、过度商业化,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个别旅游景区以烧高香、请香券、功德券、瞻礼券、算命等方式实施欺诈、敛财,以及一些旅游景区以虚高门票收入给予旅行社回扣及偷税漏税等突出问题,《规定》对旅游景区及景区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规范,并明确了旅游景区经营者的相关法律责任。
六、加强景区文明旅游管理
旅游者在景区游览过程中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广受社会诟病。为进一步优化旅游景区的环境和秩序,加强景区的文明旅游管理,提升旅游者的文明出游意识,推进旅游诚信建设,《规定》明确了旅游景区及其从业人员以及旅游者在文明旅游活动中的相关责任。
七、改革完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定价、调价机制
《规定》对我省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定价、调价机制进行了改革完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价格,在定价或者调价听证程序启动前十五日,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可以说,这是我省旅游门票价格管理体制机制中的一项重大改革创新举措,为规范我省旅游门票价格、遏制旅游“零负团费”、不合理低价等突出问题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八、严格规范旅游景区门票价格
针对我省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中存在的随意设置“园中园”门票、捆绑销售、强制消费、乱收费、网络违法低价出售旅游景区门票等侵犯旅游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突出问题,《规定》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制。一是规定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二是规定旅游景区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唯一交通工具通达旅游目的地或者在景区进行游览,交通工具费用应当计入门票价格,不得另外收取。三是规定通过网络出售旅游景区门票的,应当明码标价。
九、建立健全旅游景区联动监管长效机制
为推动建立旅游景区综合执法体制,促进政府各有关部门之间执法信息及时互通,《规定》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常态监管的旅游景区综合执法体制,完善旅游景区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交流和惩戒联动机制。三是规定旅游、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旅游景区的巡查、抽查和监督检查情况公告制度。四是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景区信用档案,实施对旅游景区的奖励、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十、从严从重整治旅游景区违法行为
为切实维护我省旅游市场秩序,适应全面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需要,《规定》在与《旅游法》和《海南省旅游条例》相衔接的同时,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按照从严从重处罚的原则,对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梳理。一是增设了部分处罚条款。二是按照《旅游法》的相关规定予以重罚。三是保留原《规定》设定的比《旅游法》重的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