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全文亮点解读

时间:11-16编辑:佚名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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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或2022(历届)年9月1日起,《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将正式实施。这部剑指大气污染的地方政府规章,不仅是德州具备地方立法权后出台的第一部政府规章,也是国家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以来,山东地级市制定的首部大气污染防治地方规章。

  历时200余个日夜,数易其稿,《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顺利出炉,使得守护蔚蓝苍穹更加有法可依。

  以建设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为导向

  据了解,《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依据,遵循《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精神,明确提出了生态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等五项大气污染防 治原则。《规定》结合德州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分总则、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预警和应急、法律责任、附则等6个章节73条。坚持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建设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为导向,落实绿化责任制,加快城市绿地、农田防护林等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加强对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实施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

  《规定》提出,市人民政府建立大气环境质量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公安部门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应急预案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临时停课、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规定》明确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一 突出一条主线,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

  《规定》第四条明确提出“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规章通篇围绕大气质量改善目标这个主线展开,明确提及“大气环境质量”达8次之多,体现了环境质量要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符的立法思路,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转向以质量改善为核心提供了法律保障。

  亮点二 坚持两大理念,强化源头预防和共建共享

  《规定》坚持绿色发展和全社会共治两大理念。一是绿色发展理念。规章中提到的鼓励支持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应用、优先利用工业余热进行集中供热、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以及推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等综合利用措施,都体现出低碳、循环、集约的绿色发展理念,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二是全社会共治理念。“共治”才能“共享”,治理大气污染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共同行动。规章在落实政府、企业责任基础上,在引导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方面做出规定,鼓励支持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亮点三 落实三个责任明确大气治理责任主体

  据市环保局局长马绍省介绍,这三个责任分别为:一是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对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国家、省要求,明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确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具体治理措施并组织实施。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环境保护机构,负责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落实。二是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改、经信、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商务、农业、城市管理、工商、质监等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同时,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未明确的六种类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主体予以界定。三是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企业环境保护九大责任,即建立环境保护制度、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依法排放污染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依法缴纳排污费、安装使用在线监测设备、企业信息公开、接受现场监察、实施清洁生产。《规定》秉承这一立法精神,明确了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企业要坚持绿色低碳循环理念,转变生产方式,淘汰落后产能。

  亮点四 完善四项机制,构建重污染天气管理体系

  近年来,京津冀地区重污染天气频发,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一定影响。《规定》专门设置独立篇章,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着力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体系。一是建立监测预报和预警会商机制。要求环保与气象部门共享监测信息资源,对空气质量及其动态趋势、气象条件等级进行监测、分析,提出重污染天气预报。市政府对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出预警。二是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并根据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要编制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方案。三是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应急预案和工作需要,采取责令企业停产或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临时停课、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四是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科学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或者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对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进行必要的修订、完善。

  亮点五 制定五大措施确定科学治污技术路线

  针对当前多种污染物共存、多种污染源叠加的大气污染现状,《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确定了“压煤、抑尘、控车、除味、增绿”五大措施,生态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实施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

  在压煤方面,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县市区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市、量改善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本市标准的煤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

  在抑尘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物料堆场、裸露地面、裸露农田等六大领域扬尘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在控车方面, 县市区政府应当制市、定政策措施,组织推广新能源汽车并规划建设相应的充电、加气等配套设施和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优化城市功能和路网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和其他清洁、优质的车用燃料。

  在除味方面,《管理规定》提出从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环节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强化重点领域污染治理。

  在增绿方面,《管理规定》明确指出,以建设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为导向,落实绿化责任制,加快城市绿地、农田防护林等绿色生态屏障建设。

  亮点六 创新六项制度完善大气环境监管体系

  注重制度创新,完善大气环境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一是新增了操作性、实用性较强的通报制度。市政府建立大气环境质量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二是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面清单,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三是率先推行错峰生产制度。在冬季采暖期或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污染天气时段,推行错峰生产。错峰生产期间,全市建筑工程、重点污染行业停止土石方开挖,或将大修、检修工程安排在错峰生产期内。产能过剩行业错峰生产期要降低生产负荷30%以上。四是拓展了约谈制度。被约谈人从政府主要负责人拓展到企业主要负责人。五是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六是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促进跨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大气污染防治不力将被问责

  《规定》的出台让大气污染防治有法可依,那今后我市将如何充分发挥这把“利剑”的威力,以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目标?

  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目前全市环保系统正在广泛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立法精神,综合运用个人自学、专家辅导、集体讨论等多种形式,增强学习实效。接下来,还将通过举办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知识竞赛、在新闻媒体开设专题专栏、编印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渠道广泛宣传,让各级领导、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都充分认识到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贯彻执行规定的自觉性、主动性。

  同时,根据我市确定的“压煤、抑尘、控车、除味、增绿”的大气污染防治五大措施,下一步全市将深入推进这五大方面的治理工作。出重拳治理重点地区、行业和企业的污染问题,下决心关停重污染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强工业、生活、交通、农业等重点领域污染治理。结合县(市、区)实际情况,探索推进第三方污染治理,提高结合目前开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将把其作为重要抓手,按照“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的总体思路,加大人力、财力投入,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无缝对接、责任到人”的市、县、乡、社区(村)四级链条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确保机构完善、运转高效。

  工作怎么干,制度是关键。为此,我市将坚持铁腕问责,倒逼责任落实。近期,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我市正在起草《德州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已成为政府责任红线。下一步,市委、市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未完成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完成不力的县(市、区)启动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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