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xiu.com-爱上秀-教育信息门户网】
近日,《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出台,这是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手进行的一项综合施策、系统配套的改革,将在政府服务和管理的主要领域实现出具证明的精简、统一、规范,对清理各类“奇葩证明”开了第一刀。
此次意见的出台,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推进职能转变的积极实践,也是一项加强警民关系建设、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有力举措。这项实实在在的便民利警举措,在积极回应群众呼声的同时也道出了广大民警的心声,从顶层设计、源头治理上,为基层派出所松绑减负,得到了基层民警的广泛好评。
切实为基层派出所减负有助于和谐警民关系
各类“奇葩证明”让群众苦不堪言,同时也严重困扰着基层派出所的广大民警,成为影响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障碍。
意见的出台,用法治理念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仅解决公安派出所“开不开”的问题,也解决“要不要开”“由谁开”“怎么开”的问题。这一便民利民、为广大基层民警减压减负的具体措施,深得民心、警心。
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迈皋桥派出所教导员张汉亮说:“意见的出台,为基层派出所拒绝‘奇葩证明’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在方便群众的同时,也进一步减轻了基层派出所的工作负担。”
“有了政策依据,基层民警做群众工作时更有说服力,通过明文规定减少广大群众对基层民警的误解,有助于和谐警民关系。”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三里庵派出所所长俞飞说。
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本着精简、便民的原则,对各类证明进行改进和规范,是转变政府职能、减轻群众负担,把优化服务落到实处的重要表现。
河南省延津县公安局王楼派出所所长杨树乾说:“我们派出所不再为这些证明牵扯太多精力,可以腾出更多时间和警力去做社区走访、送证上门、调解纠纷等为民服务的事情,群众也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烦恼。”
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黄旗堡派出所所长郝世英也表达了同样的感受:“从繁琐的开具证明中脱离出来,可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处警办案等为群众办实事中。”
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小市派出所民警魏山认为,有了这项政策,基层民警做群众工作将更有底气、更简单直接,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
过去,一些群众经常需要开具各种“奇葩证明”,基层派出所民警无从解释、不堪重负,遇到不明情况、着急的群众,常被误以为故意刁难。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分局局长李森赞道:“意见的出台,规范了出具证明的各种情形,给基层民警减压减负,从根本上有助于和谐警民关系,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过程中的一大举措。”
为民服务做到于法有据有助于提升执法公信力
近年来,一些证明开具工作的法律依据不清、部门责任不明,实际操作中缺乏统一规范。这是让基层民警最头疼的问题,也是此次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难点。
意见从制度上破解难题,从源头上规范各部门行为,提出开具证明要于法有据,让群众清清楚楚地知道什么证明需要开、该找谁开、怎么开,进一步深化了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助于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安徽省明光市公安局西环路派出所所长蔡文辉说:“对我们来说,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利好政策,不仅让群众少跑腿,我们也可以更好地做群众工作。”
“基层派出所终于拿到‘尚方宝剑’了,定会推动派出所工作发生实质性变化,让优化窗口服务、便民利民在规范化建设中持续深化。”湖北省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泉口派出所民警张欣说。
从明确法定身份证件的证明作用、明确主管部门的核查责任、明确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范围三个方面,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对出具证明工作进行规范,对不予出具的证明范围进行了明确。
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新开河派出所所长李斌表示:“此举不但深化了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更有助于公安机关提升执法公信力,使基层民警在为民服务中有章可循,在服务群众时更有底气、更有干劲。”
作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意见的出台不仅是实实在在的利民和惠警举措,更是时代的需要、群众的需求和基层民警的心声。“这次出台的意见真是既叫响又叫座。”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挂甲寺派出所民警李宏利感慨地说。
建章立制强化源头治理有助于深化社会综合治理
12部门印发通知指出,要求大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做好政策措施衔接,从源头上减少开具证明的需求,真正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共同制定政策、同步部署实施、联合出台意见,体现了强化源头治理,加强部门协作,努力解决群众办证难问题的决心,也是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职责,推进社会综合治理的有力尝试,迈出了厘清权责界限、实现本位回归的坚实一步。
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副局长韩磊认为:“公安部协调多个部门深入研究、全力攻坚,出台这一重大举措,正是顺应民心的科学部署,真正体现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这个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局长谭学军表示:“下一步希望更多的相关职能部门一起协调推进,真正落实好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基层的办事效率,不断强化社会综合治理,做到为老百姓贴心办事。”
要从根本上治理“奇葩证明”乱象,需要全社会以此次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证明事项为镜鉴和参照,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持续推进。
打破信息壁垒,实现数据的互联互通,是治理“奇葩证明”的关键。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周家桥派出所副所长严蕾表示:“在大数据时代,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各个职能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让老百姓不再为一张张证明而奔波,真正让此项为民举措落到实处。”
两个文件的出台,是从制度层面的一次源头治理,更是强化部门间信息交流共享的一次契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分局局长孙远志认为:“推动部门间大信息平台的建立,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理,才能实现人民群众和政府职能部门的双赢。”
基本信息
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 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证多、办事难”问题,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12个部门于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三、本意见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