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三亚市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时间:11-19编辑:佚名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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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六届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三亚市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据介绍,《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 施行,旨在进一步规范旅游商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统一规范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引导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生产、经销企业正确标 注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

  《规定》明确,每件 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应当具有标识并佩挂一个标识标签。同时分别对贵金属饰品、无镶嵌类珠宝玉石饰品、贵金属镶嵌珠宝玉石饰品的标识标签内容作进一步说 明。例如贵金属饰品标识标签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贵金属名+含量+饰品名称)、质量、价格、企业名称、产品编号、执行标准编号、产地、合格证明等内容。

  获得产品质量认证的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的标识上标注认证标志。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消费者特制的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其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规定》指出,违反该规定,经销无标识或无印记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者,或者经销标识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据悉,早在2003年,三亚曾出台《三亚市金银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管理规定》,并在相关领域发挥了明显的规范作用。但其后由于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了修改并发布实施,三亚对原有管理规定进行修改。

  三亚市金银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银、珠宝玉石饰品标识,引导金银、珠宝玉石饰品生产、经销企业正确标注金银珠宝玉石饰品标识,以规范旅游商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以及海南省(金银饰品标识规定)、《钻石、珠宝玉石饰品标识规定》、《海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生产、经销的金银、珠宝玉石饰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海南省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金银、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销者不得经销无标识(或无印记)及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金银、珠宝玉石饰品。

  第五条每件金银、珠宝玉石饰品应当具有标识并佩挂一个标识标签。其中金银饰品标识应当包括印记和标识标签。

  金银、珠宝玉石饰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但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金银、珠宝玉石饰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六条金银、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由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三亚市物价局共同监制。

  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七条金银饰品标识标签内容应当包括:

  (一)饰品名称:表明饰品的真实属性,如金戒指、银项链、铂金项链等;

  (二)金(铂、银)含量:标注饰品纯度;

  (三)质量(重量):标注质量,以克(g)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四)销售价格;

  (五)产地:可同时标地区代码,但不得直接以代区代码来代替文字;

  (六)厂名(或经销商名);

  (七)产品标准编号;

  (八)检验合格证明(或合格印章)。

  金银饰品印记应当由生产者打印在金银饰品上。印记内容包括材料名称和含量,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其中材料名称可以用元素符号表示。

  单件金银饰品重量小于0. 5g或确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免除;一件金银饰品由金、银、铂三种贵金属的两种或三种制作的,所用贵金属材料的名称和含金(银、铂)量均应作为印记内容。

  第八条珠宝玉石饰品标识标签内容应当包括:

  (一)珠宝玉石名称(品名):表明饰品的真实属性,按国家标准(GB左16552)标注。经过处理的,应当在品名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处理”二字;

  (二)品质:依据饰品品质分级标注;

  (三)质量(规格):单颗珠宝玉石(不包括玉石挂件、手镯等)标价在2000元以上的应标明饰品总质量(以克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规格一般以毫米为单位,如4x6,5X7等;

  (四)价格;

  (五)产地(或经销商地址);

  (六)厂名(或经销商名);

  (七)编号。

  第九条标识标签上应当标注金银、珠宝玉石饰品的产地。生产者(或经销商)标注的金银、珠宝玉石饰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

  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金银、珠宝玉石饰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

  金银、珠宝玉石饰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

  第十条厂名(或经销商名)、地址应当是具有金银、珠宝玉石饰品生产(或经销)资格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名称、地址。

  进口金银、珠宝玉石饰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或经销)的金银、珠宝玉石饰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或经销商所在地),对其生产的金银、珠宝玉石饰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或经销商所在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或经销)的金银、珠宝玉石饰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或经销商所在地)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金银、珠宝玉石饰品,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

  (五)进口金银、珠宝玉石饰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趣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

  第十一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并销售的金银、珠宝玉石饰品,应当标明生产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编号。

  第十二条获得产品质量认证的金银、珠宝玉石饰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金银、珠宝玉石饰品的标识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销售标价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金银珠宝玉石饰品,应当附有金银、珠宝玉石饰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证书上应当附有该件金银、珠宝玉石饰品的照片。

  销售标价在10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的金银、珠宝玉石饰品,应当附有金银、珠宝玉石饰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卡。

  第十四条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消费者特制的金银、珠宝玉石饰品,其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经销无标识或无印记金银、珠宝玉石饰品者,或者经销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金银、珠宝玉石饰品的,由三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处没收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金银、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管理监督工作人员,在标识管理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拘私舞弊、敲诈勒索以及收受贿赂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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