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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学生因其他原因退学,如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的,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完成/学时及以下的,核退%学费、住宿费;完成/以上—/学时退学的,核退%的学费、住宿费;完成/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八条按学收费的,一学期按六条或七条标准退费后,二学期的学费、住宿费等应全部退还学生。学生二学期退学的,二学期退费办法按上述标准处理。
九条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教育机够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已收取的,要按实际休学时间折算后退还学生,或转入学生重新入学的学期或学。
十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费一般不予退还。
(一)学生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二)学生私自离校时间达一个月及以上者。
十一条学生报名后,因各种原因不来登记注册的,不退报名费。
十二条代收费按实际开支扣减,退回余额。书籍已订购但还未发放的,原则上要退费;若不退费,应在开学两周内将书籍发放给学生。
十三条不得以预留学位费、订金等名义扣减应退费用。
十四条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课时间从军训或正式上课之日起计算。教育机构在开课前对学生的课前补课不得作为正式开课时间。
十五条学生要求退费,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向教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并出具有关材料和凭证。
(二)教育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认为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
(三)教育机构受理退费申请必须给申请者回执,注明受理日期。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退费的决定。
(四)教育机构认为不予退费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五)教育机构认为可给予退费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核定退费金额,加盖印章后退费给学生;学生或代理人签字后有效。由代理人领取退费的,其代理人应有合法凭证。
三章违规处理办法
十六条教育机构应退还学生部分或全部费用而拒不退费的、退费数额未达规定或借故拖延退费的、拒不受理学生退学申请的,由办学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仍不退还的由审批机关给予暂缓检或检不合格的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章附则
十七条学生对教育机构的退费决定不服的可向教育机构申请复查,教育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复查决定。
十八条学生对教育机构的退费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申请救济:
(一)向教育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申诉;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