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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总则
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某某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三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四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章退费办法和手续
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
(一)筹办期招生的;
(二)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
(三)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
(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
(五)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
(六)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
(七)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
(八)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
(九)教育机构跨学收费的;
(十)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六条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按规定退费:
(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需持某地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证明);
(二)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
(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凭激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工作的(凭激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
(五)学生经教育机构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的;
(六)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取(出具国夹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
(七)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夹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或签证)。
属以上情形,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的教育机构退费办法如下:
(一)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二)完成/学时及以下的,核退%学费、住宿费;完成/--/(含/学时)学时的,核退%学费、住宿费;完成/—/(含/学时)学时退学的,核退%的学费、住宿费;完成/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