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章程

时间:11-15编辑:佚名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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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章程
    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原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八章 附则
    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XX月日会员代表大表决通过。
    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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