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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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章程
    、定期缴纳会费。
    九条 个人会员
    ㈠ 个人会员资格和入会程序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个人会员资格:
    ⑴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发表过金融方面的专著、译著;主编过大专院校金融教材;或者近两在某某、某一级刊物上独立发表过金融方面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者;
    ⑵ 尚未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但已独立发表过金融方面的专著、译著,或近两在某某、某一级刊物上独立发表金融学术性论文五篇以上者;
    ⑶ 长期从事金融业务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理论造诣,实际经验丰富,成绩突出的金融业务骨干;
    ⑷ 本会应届理事为当然个人会员。
    、具备上述前三项资格的人员,可按照下列程序申请个人会员资格:
    ⑴ 从属于本会团体会员的个人,向所属团体会员单位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经该团体会员单位审核推荐,由本会秘书处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办理必要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并颁发会员证;
    ⑵ 不属于本会团体会员单位的个人,可直接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办理必要的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并颁发会员证。
    ㈡ 个人会员的权利
    、 根据个人的专长,有权申请参加本会组织的专题研究、调查,以及各种学术活动;
    、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 有权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㈢ 个人会员的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努力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
    、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报送研究成果;
    、按时缴纳会费。
    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权利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 选举或罢免理事;
    、 推举对本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及名誉理事;
    、 聘请知名学者、专家为本会顾问;
    、 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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