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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条 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时间在个月以上的党员,不在原籍党组织担任主要职务的,原则上应将组织关系转至企业党组织。如果企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至人才交流中心、劳动力某场或乡镇、街道(社区)的党组织。从业或应聘时间在个月以上、个月以内的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所在党组织的活动。从业或应聘时间在个月以下的党员,持党员证明信,参加所在党组织的活动。企业党组织要督促和帮助外来党员及时接转党的组织关系。
三十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立足于培养教育,指导工会、青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扩大入党积极分子来源。要把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作为重点培养对象,优先发展。要把吸收私营企业主中的先进分子入党纳入经常性发展党员工作。在接收业主为预备党员前,基层党委要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报区(某地)委组织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基层党委批准。所在企业规模较大,跨地区经营或其他情况特殊的发展对象,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由某地级或某地级以上党委审批。
三十一条 全面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对列入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接收为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党组织要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七章 组织领导
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要把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列入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每至少专题研究一次。组织、宣传、统战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十三条 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经常性地听取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系员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党建工作情况,协调好企业党组织与业主的关系。对党建工作薄弱的非公有制企业,要帮助建立完善有关制度,落实活动场地、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
三十四条 建立完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联点制度,区某地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深入到所联系的非公有制企业检查指导党建工作。
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企业党建工作激励机制,把企业党、工、团建工作开展状况与给予企业社会荣誉、社会待遇、享受优惠政策有机结合起来,为企业党建工作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十六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原则上由企业内部自行妥善解决,确有困难的,可向上级党组织申请补助。党的活动经费须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八章 附 则
三十七条 凡此前与本暂行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党章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某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三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