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机关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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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机关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
    五章  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
    十七条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或党小组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的组织生活制度。
    十八条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半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会议次数。组织生活会一般以支部名义召开,但支部党员人数多且设立党小组的可以以党小组名义召开。
    十九条参加组织生活会的每个党员都应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通过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同提高的目的。
    二十条组织生活会前要根据形势、任务和党员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议题。同时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积极开展交心谈心活动,为解决存在的问题创造良好的气氛和条件。
    二十一条 组织生活会的基本内容:
    ()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不断地进行思想修养和思想改造的情况;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情况;
    ()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
    ()在关键时刻经受考验的情况;
    ()在平时工作、学习、生活中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情况;
    ()遵守党的纪律,遵守法律法规和政令的情况;
    ()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做群众思想工作的情况;
    ()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况;
    ()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自觉地同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的情况;
    二十二条召开组织生活会,党员一般不得缺席。因故缺席的人员须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应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二十三条党支部对组织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党员对组织生活会上同志们提出的意见、批评,应当表明态度,明确努力方向。
    二十四条组织生活会的情况,应于会后及时报送上级党组织。
    六章      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
    二十五条 支部委员除了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外,还应参加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支部委员须过双重组织生活。
    二十六条 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召开一次。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在支部组织生活会内容的基础上,增加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方面的情况。民主生活会的方法和要求参照组织生活会。
    七章  党课 
    二十七条 党课是以授课的形式定期对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方法,通常每二、三个月上一次党课。每个党员都应当自觉接受党课教育,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和锻炼。
    二十八条 党课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内容一般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和经济、法律、科技文化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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