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展览会公约

时间:09-24编辑:佚名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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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展览会公约
    .投票表决赞同或反对时,应获出席会议的代表团的多数票,方可形成决议。但下列情况应要求有三分之二多数:
    a)通过本公约修正案的议案;
    b)起草及修改规章;
    c)通过预算,批准缔约国度认缴额;
    d)根据上述五条批准更改展览会开幕或闭幕日期;
    e)对同缔约国境内展览会相竞争的非缔约国境内举办的展览会予以注册或认可;
    f)缩短本公约三条规定的间隔期;
    g)接受缔约国对修正案所作的保留。此类修正案按三十三条规定,应以五分之四多数通过,有的则需要要一
    一致通过;
    h)批准国际协议草案;
    i)任命秘书长。
    二十九条
    .主席由全体大会以秘密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缔约国政府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在任期间,他不代表本人所属国家。主席可以连任。
    .主席召集并主持全体大会会议,确保国际展览局正常运转。如主席缺席,其职能由主管执行委员会的副主席代为行使;如该副主席亦不能行使此职能,则由其他副主席中的一位按当选顺序代为行使。
    .副主席应由全体大会从缔约国代表中选举产生,其执任性质及任期,特别是其分管的委员会,均由全体大会决定。
    三十条
    .执行委员会由个缔约国的代表组成,每个缔约国推选一名代表;
    .执行委员会应:
    a)为展览会所展示的人类奋斗确定分类标准,并使其不断更新;
    b)审查所有要求注册或认可展览会的申请,连同该委员会的意见一并提交全体大会通过;
    c)执行全体大会赋予的任务;
    d)向其他委员会征询意见。
    三十一条
    .秘书长应为缔约国国民,并依本公约二十八条之规定予以任命。
    .秘书长应遵照全体大会及执行委员会的指示,处理国际展览局日常事务。他负责编制预算草案,向全体大会提交账目及活动报告。秘书长代表展览局,尤其是在法律事务方面。
    .全体大会决定秘书长的任期和其他职责。
    三十二条
    国际展览局的度预算应由全体大会根据二十八条款规定通过。预算须考虑到国际展览局财务储备、各类收入、以及上一财政度结转的借贷差额。国际展览局的经费须从这些来源及缔约国认缴款中支出,该认缴款额依照全体大会确定的每一缔约国的份额计算得出。
    三十三条
    .任何缔约国政府可就修正本公约提出议案。议案内容及修改理由须送达秘书长。秘书长须尽快将其转给其他缔约国政府。
    .修正议案须列入全体大会一般会议或特别会议议程。全体大会须在秘书长转送修正议案之日起至少个月后召开。
    .全体大会根据前款和二十八条规定通过的每一个修正议案,须由法兰西和国政府提交本公约所有缔约国政府予以接受。自有五分之四缔约国政府通知法兰西和国政府表示接受之日起,修正议案即对所有缔约国生效。但是有关本款、十六条及其所提附录的修正议案,须经所有缔约国政府通知法兰西和国政府表示接受,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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