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展览会公约

时间:11-16编辑:佚名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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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展览会公约
    .由国际园艺生产者协会批准的a类园艺展览会应在两届注册类展览会之间举办,但要求在不同的国家举行该类展览会的间隔期至少为,在同一国家举办的间隔期至少为XX。
    五条展览会的开幕和闭幕日期以及主要特点应于注册或认可时确定,且只有经国际展览局同意才能改变。
    三章注册
    六条
    .计划在其境内举办本公约所述展览会的缔约国政府(以下称“邀请国政府”),应向国际展览局递交注册或认可申请,阐明为该展览会拟定的法律、法规或财政措施。非缔约国政府如欲为其展览会争取注册或认可,只要承诺遵守本公约一章、二章、三章和四章所作的规定及其实施规章,即可以相同方式向国际展览局申请。
    .申请注册或认可应由展览会举办地负责国际关系的政府(以下称“邀请国政府”)提出,即使该政府并非该展览会的组织者。
    .在其强制性规定中,国际展览局确定预留展览会日期的最长期限及接受注册或认可申请的最短期限。它还规定必须与申请一同提交的文件,并依照强制性规定确定用于审查申请的应缴款额。
    .展览会只有满足本公约的条件及国际展览局所作的规定,方可得到注册或认可。
    七条
    .当两个或两上以上国家竞争同一个展览会的注册或认可且不能达成协议时,应请求国际展览局全体大会予以裁决。全体大会在做出表决时,应考虑所提出的各种情况,尤其是具有历史性或道德性的特殊理由、与上一届展览会的间隔以及各竞办国已经举办过展览会的次数。
    .除特殊情况外,国际展览局须将优先权给予在缔约国境内组织的展览会。
    八条已获得展览会注册或认可的国家,如果更改该展览会的预定举办日期,将失去由注册或认可展览会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但二十八条d)款规定的情况除外。如果它希望另定日期举办该展览会,有关政府则须重新申请,如有必要,按七条规定的程序解决竞办请求。
    九条
    .如果展览会未经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认可,缔约国应拒绝参加、不予以赞助、不给予政府补贴。
    .对业经注册或认可的展览会,缔约国有不参加的自由。
    .全体缔约国政府应根据本国法规,运用它认为最为恰当的任何手段,反对组织虚假展览会或凭借虚假承诺、通知或广告欺骗性地吸引参展者的展览会组织者。
    四章注册类展览会组织者及参展国的义务
    十条
    .邀请国政府应确保本公约及其实施条例中的各项规定得以执行。
    .如果该邀请国政府本身不组织展览会,那么它应为此正式确认展览会的组织者,并确保该组织者履行各项义务。
    十一条
    .所有参展邀请函件,无论发至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也无论是发给受邀国政府还是该国其他受邀方,均应由主办国政府须以同样的途径传递给邀请国政府。对未受邀方参展请求的答复,亦须以同样的途径传递给未受邀方政府。邀请函须遵守国际展览局规定的间隔,并申明所涉及的展览会业已注册。给国际组织的参展邀请函须直接发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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