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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章作风纪律
三十八条司法所应当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服务,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和群众合法权益。
三十九条司法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业务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参与侵犯群众权益、加重农民负担等违法违纪活动。
四十条司法所应当密切联系群众,每周到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服务不少于次。
四十一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树立公仆意识,不得以冷漠、生硬、蛮横、推诿或拖延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四十二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五条禁令”和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六不准”,严禁吃、拿、卡、要和收受当事人财物。
四十三条司法所应当指导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公信力。
四十四条司法所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不得歧视刑释解教人员,努力增强其悔过自新和回归社会的能力。
四十五条司法所应当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使基层法律服务做到规范、诚信。
十章考核奖惩
四十六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初根据县局的工作部署和考核制度,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各个岗位工作目标。
四十七条司法所应当赋予各个岗位工作目标相应考核项目、考核分值,逐项打分,以得分多少确定考核结果。
四十八条司法所考核采取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度考核根据县局安排统一进行,日常考核由分管领导和基层股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四十九条县司法局应当公开对司法所的考核结果并上报上级主管机关,对取得较好成绩的工作人员给予表扬奖励,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应当承担公务员纪律责任的工作人员建议有关主管机关给予相应处分。
五十条县司法局制定奖励办法,对受到党委、政府或上级部门表彰,完成规定在职学历教育,在省、市、县级刊物上发表文章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予以奖励。
十一章公开监督
五十一条司法所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结果及各项承诺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上级主管机关、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五十二条司法所应当设立群众意见箱,公开群众举报电话,接待群众来访,对社会各界和群众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认真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五十三条司法所应当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社会监督员的建议和意见。
十二章附则
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