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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条司法所应当将全、半工作计划和总结按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局,同时报当地党委、政府主管领导。司法所长终应当向县司法局述职。
十九条司法所工作中遇到涉及法律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当妥善处理。不能答复和处置的,应当逐级请示。工作人员向所长请示,所长向县局和当地党委、政府领导请示。
二十条司法所请示报告应当有详细记载,相关情况必须汇报清楚。对上级的指示要求认真记录并及时传达落实。
六章内部管理
二十一条所长全面负责司法所工作,抓好规范化建设,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司法所工作人员各负其责,配合所长做好各项工作。
二十二条所长应当定期检查所内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二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日常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出差事前向所长报告,所长出差向县局主管领导和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报告并保持联系。
二十四条司法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应当由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不得擅自出借、出租,毁损报废等应当履行报批手续。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应当做到证照齐全,并办理保险等手续。
二十五条司法所文字稿件应当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存档文稿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上报的文稿,应按格式要求打印。
二十六条司法所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合署办公的,两所印章不得混用。
二十七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县局的检查监督。
七章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
二十八条司法所应当建立日常登记制度,认真登记所办理业务,详细记载所受理事项。
二十九条司法所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定期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同时附相应的情况分析和说明。统计数字应当准确无误,不得虚报、瞒报。
三十条司法所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所有需要保存的资料统一整理归档,形成格式卷宗,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三十一条司法所卷宗应当完整、齐全,装订规范,打印件与原稿同时存档。
三十二条司法所应当配置专门档案柜、档案盒存放档案,有必要的防潮、防火、防损和防盗措施。档案应当分门别类、目录清楚。档案保管期限按规定处理。
三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建立档案查(借)阅制度,严格查(借)阅审批手续,定期清点、及时收回借出卷宗。密卷应当控制查(借)阅范围。
八章设施装备
三十四条司法所正门应当悬挂由县司法局统一制作的两块相同大小的长方形竖式白底黑字标牌,一块上书“泾川县司法局××司法所”字样,一块上书“××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字样。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合署办公的,应当加挂法律服务所标牌。
三十五条司法所应当设办公室、调解室(庭)、档案室,各办公室应当有相应醒目标牌。调解室(庭)应当悬挂人民调解标识。
三十六条司法所应当配有必要的办公桌椅,配置电话、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和摩托车等机动车辆。
三十七条司法所应当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法制宣传栏,悬挂由县司法局统一制作的上墙规章制度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