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时间:09-24编辑:佚名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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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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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岗位聘用办法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形成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奖罚分明、合理流动的用工用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二章       适用范围

   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均适用本办法

 

三章       定编及岗位设定

   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企业总体经营目标和要求,提出公司人员规模和人力资源需求规划,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四条   人力资源部会同各部门科学合理地划分企业组织职务,明确职务间的相互关系,建立清晰的职务层次和顺序。

五条       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性质、任务、      权限、责任大小以及任职条件。

     

  四章    岗位聘用原则

六条             坚持任人唯贤、优化组合结构。

七条             公司调配方案与个人业务专长和意愿相结合。

八条             实行自上而下的逐级聘用制,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    理聘用手续。

九条              岗位聘用期限不得超过员工劳动合同期限。

 

五章  管理人员任免 

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组成;公司中级管理人员由各部门部长、经理、主任和部门副部长、副经理、副主任组成。

十一条   公司管理人员任免通过聘用制实现,即聘用和解聘。

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免;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免;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

十三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免。

十四条  公司所有人事任免事项,均须正式行文通告。

 

六章      晋升和降职

十五条  公司建立正常职务升迁机制,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备选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实施。

十六条  对成绩出色者或卓著者,可以晋升职位,特殊情况可破格晋升。

十七条  对业绩不良者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可以降职使用,特殊情况可连降几级。

十八条  职位升迁由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经总经理审核批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文通告。

十九条  当事人可因自身工作原因向公司提出晋升或降职请求,人力资源部受理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高级经理会议审批。

二十条  员工职位升迁后,其工资福利待遇应进行相应调整,特殊情况报总经理批准后可保持不变。

 

七章       岗位调换

 二十一条  为了做到人尽其才,公司允许员工在公司岗位间调动。

 二十二条  员工主动提出岗位调换时,可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调动申请书,经新旧岗位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正式行文任免事项,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二十三条  公司提出人事调动命令时,征求员工个人和新旧岗位部门负责人意见后,人力资源部正式行文调动,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二十四条  所有岗位变动,其部门负责人均须对员工原岗位的工作进行考核、鉴定,并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八章      试用及正式聘用

 二十五条  公司所有员工均应实行试用制,须签订试用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新员工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个月,需延长试用期的必须报总经理审批,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个月。

  二十六条  试用员工部门负责人对其试用期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提出提前结束、按原定期限、延期、解聘等意见,并填写试用考核单,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二十七条  员工由试用转入正式聘用,须签定正式劳动合同或由人力资源部发出通知。

  二十八条  根据员工岗位、职务等原因,可协商决定员工的聘用限,一般分别为、、。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的,如员工提出,可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十九条  员工和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确定员工在试用、正式期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九章        解 聘

三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对有关员工解聘:

               、受聘人因本业务、技术水平等原因,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要求;

               、受聘人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不能完成岗位任务;

               、因违反国家和公司法律规章制度;

               、因公司部门工作变化,部门提出撤岗;

               、公司因经营业务和经营范围调整、变化;

               、受聘人因脱产进修、长期外借,难以履行岗位责任;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达十五天;

               、因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岗位要求;

               、受聘人因劳动合同趋于届满;

               、其他本公司认为不合适岗位工作要求且不触犯国家有关法规的事宜。

  三十一条   解聘可由员工或公司各方提出,须于离职前个月提出。

  三十二条    公司无正当理由提出解聘要求的,按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进行补偿。

  三十三条   员工解聘后,公司将不再负担员工的任何非公司职责范围内的费用。

 

十章     附 则

  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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