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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或2022(历届)年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什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及(什委办[20xx]51号)文件要求,我局及时召开会议,传达了关于开展国有资产清查的有关文件精神,安排部署了工作任务。并组织落实认真细致地开展了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现将相关清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
我局对这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邹宗明任组长,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司法局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组。具体安排落实:张磊(办公室主任)、胡勇、杨勇军、李珍负责资产全面清查核实工作。并认真执行资产清查有关规定及工作要求和纪律,确保清查工作全面细致、不重不漏、帐实相符,彻底摸清本单位国有资产状况,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
二、强化措施全面落实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我局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的具体做法:一是各科、所、处、室统一填制上报现有资产情况表,具体负责使用现有资产的经办人需在自查表处签字,由局办公室统一集中进行核对,并对各科、所、处、室一般设备、交通工具等进行了逐项清查并登记造册;二是局办公室根据各个科、所、处、室上报的资产情况表自查表,进行汇总。由资产清查工作组经办人员集中对账、物进行核对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认真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出领用进行了全面核对,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三是按照资产清查要求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国资监管中心。
三、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此次资产清查做到了以物查账、以账对物,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摸清我局的家底规范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但在清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目前掌握的国有资产数据不够完整;二是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登记有不规范的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管理。
2、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列入对各个科、室的年终考核。对管理不到位或管理不善而造成资产流失的科室,取消其年终评优资格。
3、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到定期检查年底全面清查、核对本年资产增减变动等情况。
附:关于开展最新或2022(历届)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最新或2022(历届)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城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最新或2022(历届)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最新或2022(历届)年〕2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最新或2022(历届)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桂财资〔最新或2022(历届)年〕4号)工作部署要求,我市定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2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为了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是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的有效举措;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客观要求;是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推进厉行节约的具体体现。
通过资产清查,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夯实管理基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促进资产合理配置,为预算编制和审核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实现资产动态管理;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同时,开展资产清查能够从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使用状况等多层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资产情况,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
二、认真组织开展好本部门、本地区的资产清查
本次资产清查以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市直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境外机构的资产清查由国内派出部门(单位)组织开展。
市本级各部门应当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6月30日之前,将清查结果按要求报送市财政局;各县(城区)财政局应当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7月31日之前,将清查结果按要求报送市财政局。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按照《最新或2022(历届)年桂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附件1)和市财政局有关要求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除市财政局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开展资产清查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资产清查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城区),市直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和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的资产清查。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克服困难,狠抓落实,按期完成资产清查,并对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切实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资产清查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将组织对本次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通报,并对清查结果进行抽查核实、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