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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关于妥善处理四川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希望你认真阅读!
近日省政府于近日发出关于妥善处理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将原来参加试点的各类参保人员转移到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原试点中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参保人员转移到国家及省统一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参保人员、个体参保人员以及其他类型的参保人员一律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加原试点的各类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参照通知关于编制外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办法进行清理并转移至企保制度。已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及省有关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政策规定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制内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待全省正式启动机保制度经办后按规定组织实施。编制外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含按照企保制度缴纳历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各地应在6月30日前完成。
省政府要求各地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将各类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严禁擅自突破政策擅开政策口子坚决杜绝违规纳入
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16号)规定现就妥善处理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原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则和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政策规定将参加原试点的各类参保人员转移至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编制内参保人员)转移至国家及省统一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机保制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参保人员、个体参保人员以及其他类型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编制外参保人员)一律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企保制度)。
〓、编制内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参保人员转移至机保制度参保并按以下办法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
(一)在职参保缴费人员。
单位和个人应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基础上从10月1日起分别按照机保制度规定缴费10月1日以后已在原试点的缴费额应予以抵扣。
9月30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本金和利息下同)原则上应划转至本人职业金个人账户待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根据当地原试点的基金结余和财力等情况在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后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给本人。
(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1.9月30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领取待遇的人员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统筹项目重新核定其养老待遇标准,从10月1日起按重新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执行。
10月1日至我省正式启动机保制度经办工作以前办理退休(职)手续并领取待遇的人员单位和个人应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基础上从10月1日起按机保制度参保缴费并重新核定其养老待遇标准,从其在原试点领取待遇的当月起按重新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执行。
2.10月1日至我省正式启动机保制度经办工作以前其间已领取的待遇与重新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的累计差额在实施参保经办工作后按规定清算多退少补。
3.个人账户余额(含利息下同)原则上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发放原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9月30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领取待遇的人员原核定并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可按原规定继续执行但个人账户余额不得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编制内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待全省正式启动机保制度经办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三、编制外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参保人员全部转移至企保制度参保并按以下办法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
(一)在职参保缴费人员。
1.以单位职工身份缴费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应转移至原试点对应层级的企保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和个人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基础上可按照企保制度关于单位及职工参保缴费规定如实申报并分别缴纳从19961月1日至转移当月这期间的历同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其中1996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由单位和个人从其实际参加工作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以个体身份缴费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应转移至原试点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企保经办机构参保。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缴费能力自愿选择从参加原试点之日(但最早不能早于19961月1日)或从以个体身份缴费之日起按照企保制度关于个体参保人员参保缴费规定缴纳相应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已参照企保制度执行的原试点参保人员)除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余额资金(含利息)外还应转移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录和转移当月已在原试点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标准记录。经办机构按照企保制度养老金计发办法重新计算其退休时的初始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本人实际缴费基数计算的指数在0.6—3.0之间的按本人实际指数计算高于3.0的按3.0计算低于0.6的按0.6计算)并从其退休次起参照我省企保制度历调待政策核定其转移至企保制度当月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如核定的标准低于本人在原试点领取的标准则按原试点标准执行)由企保经办机构从其转移至企保制度当月起按核定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企保制度以后年度调待。
(三)编制外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含按照企保制度缴纳历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各地应在6月30日前完成。
四、其他问题的处理
(一)其他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1.参加原试点的各类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应参照本通知关于编制外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办法进行清理并转移至企保制度。
2.对于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并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