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时间:09-25编辑:佚名 工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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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最新或2022(历届)年全文,希望你认真阅读!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经20051月13日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053月27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工资支付一般规定、加班工资、假期工资、特殊情况的工资、工资的扣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9章47条自2005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主要包括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形式、周期、日期和工资扣除事项等内容。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依法就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协商。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周期、日期等主要内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并符合本单位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

  第八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按照本条 第一款执行。

  实行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比例按月支付劳动者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再进行结算。

  第十条 实行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当合理确定并向劳动者公布计件定额和计件单价据此计算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应当在办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工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应当包括工资支付日期、支付项目、应发工资、实发工资、扣除工资等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或者完成的工作量、加班时间以及应发和扣除的项目、金额等事项并按国家规定的期限保存备查。

  用人单位有义务接受劳动者有关工资支付问题的咨询。

  第三章 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者安排劳动者补休,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工资报酬;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

  第十六条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安排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以计件单价为基数分别按本条 例第十五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本条 例第十五条 第(一)项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条 例第十五条 第(三)项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条 例第十五条 第(三)项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四章 假期工资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休假、婚假、丧假等国家规定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劳动者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产假、节育手术假期间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按照有关职工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尚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第五章 特殊情况的工资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应当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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