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时间:12-25编辑:佚名 工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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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希望你认真阅读!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英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4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参保范围

 【办法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一)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济发〔〕22号)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的工作人员范围。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市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改革前(10月1日前下同)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编制外人员的具体划转办法另行确定。

 ≡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缴费基数

  (一)单位缴费基数。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特点省政府实施意见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二)个人缴费基数。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④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绩效工资。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及退休待遇统筹的具体项目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及待遇统筹项目的通知(鲁人社办发〔〕78号)规定执行。

  三、关于过渡期内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全市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10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20241月1日至2024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上述办法对比确定实发养老金需要调增或调减新办法待遇标准时均相应调增或调减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职业金待遇不变。

  (一)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A, 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 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3号文件和我省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N],且G=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24]。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

  (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金待遇。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限)÷缴费限。

  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视同缴费指数表(该表由省里统一设定)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C X/CX/C)/N实缴;

  Xn、Xn-1、…X为参保人员退休当至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至相应年度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限。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限×1.3%。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职业金待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英机关事业单位职业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8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视同缴费限的认定

 ≡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限、视同缴费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为建立职业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金缴费确有困难的非财政供款事业单位按省里政策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六、关于各级政府的基金管理责任

  全市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各县(市)区结余基金由市授权县(市)区代管。各县(市)区对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承担主体责任。

  七、关于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的调整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要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奖励单位或本单位按规定明确所需资金列支渠道。

 ≡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按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个月。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关于退休审批和有关参保政策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经批准退休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准和待遇核定手续后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长退休龄的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缓退休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以其实际的缴费情况计发养老金。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直至延缓退休期满。少数人员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九、关于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政策的规范衔接

  各县(市)区要妥善处理原统筹政策与省政府实施意见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各地原统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限作为视同缴费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含本息)发放给本人。其中已退休的人员可一次性发放;未退休的人员可待本人退休时一次性发放。具体发放方式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

  十、关于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

  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以下简称此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此期间达到退休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暂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今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中人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

  十一、关于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市级集中管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各县(市)区辖区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9月30日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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