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时间:10-03编辑:佚名 工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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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希望你认真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央、省属驻厦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下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工伤保险的申报、登记和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建设、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因其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依法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用人单位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应当如实报送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及职工花名册并及时报送增减职工个人工资额、增减职工花名册。用人单位所报送的职工花名册上载明的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次日起生效。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登记申报情况。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工资额按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确定并记载职工本人工资。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交通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程度不同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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