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时间:10-02编辑:佚名 工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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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最新或2022(历届)年,希望你认真阅读!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将在今10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将由5项减少为2项取消了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费等还有男方看护假、女方计生假仍照发放但工资待遇改由用人单位发放不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

  以下是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含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的区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负责本市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各区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生育保险费征收等工作。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审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地税、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当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足。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资金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月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0.85%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超过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第八条 本市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筹集、统一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九条 用人单位已为其全部职工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市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含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下同)和生育津贴。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统称三个目录)的规定。

  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和三个目录范围的以下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产前检查项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的通知(粤人社规〔〕6号)的规定执行。产前检查项目分为常规项目和备查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产科行业规范和参保人妊娠的实际需要确定检查项目及其检查次数。

  (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参保人在生育期间发生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一条 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因医疗事故依法应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的生育医疗费用;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三)应当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五)参保人或其亲属自主选择的特殊医疗服务或超规定范围的诊疗费用及服务设施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三条 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参保人生育假期,顺产的98天;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另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另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4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75天。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算。

  (二)参保人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30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10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上述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三)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期或晚婚、晚育奖励假期以及看护假期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国家、省、市对生育休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参保人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规定计发生育津b50贴,

  (一)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的其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给用人单位。

  (二)参保人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停止缴费当月起生育保险基金停止对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欠缴费期间参保人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证明;

  (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五)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或者计划生育手术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第十六条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申请支付此类参保人的生育津贴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资料外还须补充以下资料,

  (一)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二)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三)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逾期未提供申请支付生育津贴资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其参保人的生育津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的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支付生育津贴;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八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及有关费用结算标准等事宜并将定点医疗机构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的应当于妊娠满12周后按以下办法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一)参保人应当自主穴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二)办理参保人就医确认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参保人的有关资料即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即在生育保险信息系统中作出标识传递给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该机构即成为参保人穴医疗机构。

  (四)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参保人首次在穴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时由穴医疗机构为其打印确认回执作为参保人的就医凭证。

  (五)参保人在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期间原则上不得改变穴医疗机构。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穴医疗机构的应当持原就医确认凭证和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

  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4.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5.近期证件照片b50。

  第二十条 参保人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应当执行以下就医管理规定,

  (一)参保人须在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穴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和分娩。参保人穴的医疗机构其同一法人机构管理的本市其他同等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即可视同参保人的穴医疗机构(以下统称视同穴医疗机构)。参保人因急诊分娩可在非穴医疗机构就医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穴医疗机构。

  (二)参保人需流产、引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不需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凭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自主选择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往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须经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科室申请、报该机构医务科同意。转院时转出、转入定点医疗机构须分别填写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转院登记表(以下简称转院登记表)。

  (四)参保人因特殊情况需在异地产检、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的须在异地就医前经单位确认填写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申请表(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申请表)并携相关资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就医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平均定额标准(以下简称定额标准)结算。其中生育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按产前检查费用定额标准和住院分娩费用定额标准分别确定。

 〃额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施。

  严重高危妊娠病种范围参照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参保人办理就医确认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总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标准结算;超过1万元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服务项目方式结算。

  参保人自主选择无痛分娩等特殊医疗服务超过基本医疗服务或三个目录规定标准的费用部分由参保人负担;参保人自主选择三个目录规定范围以外的高新技术服务费用由参保人全额负担。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个人收取;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记账每月汇总后提供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申报表及病历等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参保人在多家视同穴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等费用)由参保人穴的医疗机构并账按一个生育人次相应产式(或者术式)的定额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第二十三条 转出和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凭转院登记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与转出和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结算。参保人在转出和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未达到定额标准70%的(不含70%)按实际费用结算;达到70%以上的按定额标准结算。

  第二十四条 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且无违反生育保险规定参保人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总额达到定额偿付总额90%以上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全额偿付;未达到定额偿付总额90%的(不含90%)按实际费用额偿付。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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