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时间:11-16编辑:佚名 工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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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希望你认真阅读!

  渝府发〔2000〕47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下同)医疗期内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

  第三条 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发布)执行。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不满20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不满30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果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不满20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07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同时在本市停止执行。

 〓○○○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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