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关于北京市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

时间:11-18编辑:佚名 工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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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关于北京市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希望你认真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四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企业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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