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南京工资支付条例

时间:09-26编辑:佚名 工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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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南京工资支付条例最新或2022(历届)年,希望你认真阅读!

  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三章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四章 工资的保障支付

  第五章。则

  第六章 附则

  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已经2003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蒋宏坤

 〓00三九月十八日

  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专项福利费用如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二)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

  (三)按照规定不列入工资总额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工资支付应当遵循按劳分配、按时足额、适时增长、集体协商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经贸、工商、税务、建设、人事、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付制度应当由企业与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签订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标准、计件工资的计件单价和定额或者计件单价和定额的确定方法、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工资的扣减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

  第七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八条 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企业以现金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并由领款人签字。

  企业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委托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或者其指定的帐户。

  第九条 企业应当保存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劳动者出勤情况、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的书面记录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两。

  第十条 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时必须向劳动者出具包括劳动者姓名、发放时间、应付工资、实发工资、代扣和扣减工资等内容在内的清单。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或者本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则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条 工资结算周期应当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结算周期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实行薪制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年终结算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包括全额计件工资形式以及其他相类似工资形式的结算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者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协议或者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付清工资。但企业与劳动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结清工资;

  (五)实行其他工资制的如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应当每月预发一次工资预发的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其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半。

  第十三条 在依法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企业应当一次结清劳动者工资。

  第三章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十四条 企业对于初次参加工作人员、调入人员、部队复员退伍人员等新进人员工资标准的确定可以通过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加以规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其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的工资。

  第十六条 企业新进人员的当月工资实行计时工资制的按照其实际工作日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按照实际完成工作情况支付工资。

  第十七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一)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二)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三)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四)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表彰性活动;

  (五)非专职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参加工会活动;

  (六)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

  (七)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十八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陪护假期间企业可以比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支付劳动者假期工资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假期工资。约定的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

  第十九条 劳动者患病停止工作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津贴。未约定病假津贴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

  病假津贴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在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医疗期内停止领取工资改为享受工伤津贴。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致完全、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或者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停止领取工资改为享受伤残抚恤金。工伤津贴和伤残抚恤金的支付及标准按照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在规定的产假期内停止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支付及标准按照当地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在事假期间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日工5a8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计件工资(包括实行全额计件工资形式以及其他相类似工资形式)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企业另行安排工作任务或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由企业依法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第二十四条〈照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照200%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五条〈照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 由企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和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加班加点工资必须在下个付薪日之前结清。如企业已在三个月内安排其同等时间补休的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但补休安排应当在下个付薪日之前通知劳动者。

  第二十七条 妇女节、青节、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或者参加企业组织的庆祝活动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第二十八条 企业支付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计算,

  (一)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岗位工资;

  (二)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

  (三)实行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技能工资;

  (四)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为计件单价;

  (五)实行其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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