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广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政策

时间:09-25编辑:佚名 工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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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广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政策,希望你认真阅读!

  内容提示,广东省工资支付是如何规定的下面一起了解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政策法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

  (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工资支付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协议。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将劳动者的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账户。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卓公积金;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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