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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保障制度详解,希望你认真阅读!
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是199412月1日开始实施的规定。凡是在北京市内就业的公民都可以享受每小时至少1.1元人民币或每月至少210元人民币的最低工资这是法律的保障。
规定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用工行为的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中工作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局统一管理并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区、县劳动局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者对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四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企业工作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个人工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必须及时补足。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月确定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 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补贴等各项收入。
下列各项收入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一)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
(二)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第七条 市劳动局根据本市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变动情况商有关部门后可以提出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八条 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探亲、结婚、生育、直系亲属死亡等的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劳动者在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应当规定每月支付工资的日期并向全体劳动者公布。 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一条 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补足并可以按下列标准请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一)欠付六日以上(不含六日)一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20%的赔偿金;
(二)连续欠付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50%的赔偿金;
(三)欠付三个月以上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100%的赔偿金。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区、县劳动局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以3000至5000元奉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至500元奉。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不确定或者不公布支付工资日期的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企业处以1000至3000元奉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至300元奉。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不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以3000至5000元奉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至500元奉。
第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市、区、县劳动局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企业给予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第十四条≡市、区、县劳动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区、县劳动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劳动者与企业因最低工资问题发生的劳动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自199412月1日起施行。
”京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昨日发布信息集中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等六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六项标准调整后将惠及本市314.2万人。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上调160元
根据中央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的精神将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560元调整为1720元增加160元增幅为10.3%。
同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6.9元提高到每小时18.7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40.8元提高到每小时45元。
此项调整自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