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军队福利待遇政策规定详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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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军队福利待遇政策规定详解(全文),希望你认真阅读!

  核心内容,军人福利待遇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军人福利待遇具体是如何规定的下面一起了解下。仅供参考。

  军人福利费的具体内容

  军人福利费是在规定的军人工资、津贴、补助、补贴以外由国家给予军人和军队各单位掌握的生活照顾性的费用为集体和个人的福利优待是军人物质、文化生活待遇的补充部分。军人福利费由军队最高统帅机关和领导机关以法规或规章形式规定内容包括项目、范围、条件、标准和发放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福利费的主要内容有,生活困难救济费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保窖)保育教育补助费离休干部荣誉金、交通费、特需费以及经特殊批准的专项福利开支等。在福利费开支中有些项目是随工资、津贴逐月发给个人采取实报实销管理办法;有些项目是按标准计领实行包干管理超支不补;结余转下年度的原科目使用实行标准管理办法。因此管好福利费对解决军队人员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稳定部队具有重要意义。福利费计领标准按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在编职工、军士、兵、供给制学员区分按供应实力随生活费决算计领。另外总部对各大单位按人员标准汁领福利费总额的33%一50%给予补助;对驻西藏、西沙、南沙部队和新疆边防部队的福利费计领标准略高于其他部队。

  救济费

  救济费是按人头和标准计领的福利费主要用于广大干部、战士、在编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的补助和救济也可用于军队献血者或对伤病员出院后的保健补助。救济费专款专用不准挪用。对生活困难的救济一般应经本人中请或党小组提名经群众评议党支部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团或相当团一级的政治机关审批不准个人决定—支数量过大的应报党委审批。党支部应定期(半或3个月)了解、研究干部、战士、职工的生活困难情况对确有困难的应主动提出报请上级给予救济或补助。救济费掌握使用的原则是困难多的多补助困难少的少补助经常有困难的经常补助临时有困难的临时补助。

 ◎妻两地分居补助费

 ◎妻两地分居补助费是为鼓励军队干部家属尽量不随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决定从19861月起对符合家属随军条件而家属不随军的现役干部给予优待建立了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的制度。发放条件,一是对符合随军条件妻子是农业户口或虽系城镇户口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团职以下干部;二是对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比照随军条件可调到部队驻地安置而不来部队驻地安置的团职以下干部;三是对家属随军或比照随军条件妻子调到部队驻地安置工作后干部调往边防、海岛和高原艰苦地区其家属随迁到上述地区安置有困难的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按标准每月随工资发放。夫妻双方都是军人或丈夫是非军人的不得享受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

 ※童教育机关补助费

 ※童教育机关补助费是为解决军队各单位举办的幼儿园、子女学校除向家长收费外经费不足问题的补助费用。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用于编制内的幼儿园、子女学校实有教职工、临时工以及待安置的人员的工资、补贴性质的费用这是属于用于个人的经费部分。另一部分是用于购置教学器具、玩具、办公用品、图书、文体器材、生活用具和培训教师所需费用以及探亲路费、差旅费等属于公用经费部分。工资、补贴性质的经费由总部按各大单位编制定额内的实有教职工人数初通过后勤供应渠道拨给各大单位由干部、财务部门提出分配意见逐级下拨不得截留。公用经费部分由总部按各大单位干部、职工的在园、在校子女人数给予补助;各大单位可留15%作为机动;其余按在园、在校子女人数由干部、财务部门拨给办园办校单位或幼儿园、子女学校包干使用。

  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

  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是为解决军队干部子女因特殊情况不能人本部队幼儿园的问题而于19908月建立的。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发给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的未能人幼儿园或未随军的6周岁以下子女。但对违反计划生育而超生的子女不发。

 ±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为贯彻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而实施的奖励于19797月建立。规定对现有1个孩子的育龄夫妇表示终身只要1个孩子时给予一次奖励;每月随工资发给一定数额的保窖从领壤生子女证之月起发给发到子女14岁时为止;如有超生则扣款或冲减。

  离休干部荣誉金

  离休干部荣誉金是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的规定于19887月起建立的。凡荣获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独立功勋荣誉章以及胜利功勋荣誉章的每月按不同标准发给荣誉金随离休干部的工资发放。

  军队离休干部交通费

  军队离休干部交通费是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可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交通补助费的规定于19831月起建立的。在此之前曾在个别军区进行了试点。离休干部交通费按编配有专车而不配专车的干部、军职干部、师职以下干部设置了3个发放标准每月随工资发给个人。离休干部领取交通费后除开会、听报告、外出作传统教育报告、上级组织谈话以及抢救危重病人用车免予收费外其他用车一律收费。离休干部病故后半之内其配偶可继续享受交通费待遇;半之后停发交通费。

  离休干部特需费

  离休干部待需费是为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经费开支于19849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通知建立的特需费原按每人每制定一次性计领标准;从19911月起将计领标准改按分月计算列入福利费科目专项报销。离休干部特需费由离休干部的管理单位统一掌握开支用于为离休干部购买公用图书、报刊、资料、文体器材和慰问等。此项经费不得发给个人也不得挪作它用。

 ±暑降温费

 ±暑降温费是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通知精神于1993起建立的。享受防暑降温费地区范围根据气候条件将部队驻地划分5个区域最低每2个月最高每10个月不等。防暑降温费标准按军官和文职干部、士官区分每月随工资发放。防暑降温费列福利费科目报销。

  军人职业津贴

  军人职业津贴是为了增强军人献身国防事业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从199310月起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金制度的原则;结合军队实际建立了军人职业津贴。军官和文职干部的职业津贴按职务和专业技术等级区分士官的职业津贴按军衔等级区分发给。离退休干部也同时享受军人职业津贴。

  福利补助

  福利补助从199310月起军队原来的物价性、福利性补助、补贴均按照与国家相同的口径归并的原则部分并入了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其余继续保留。如原有的洗理费书报费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肉、蛋、菜价格补贴燃料价格补贴伙食补贴各种粮、油、煤价格补贴生活补助费等除按规定已并入基本工资以外剩余部分予以保留改称为福利补助和伙食补贴两种区分为军官和文职干部、士官两种标准每月随工资发给个人。

  干部公勤费

  干部公勤费是补助性质。在职的副军职以上干部和全体离休干部均可以享受公勤费的待遇。公勤费标准分为全费月标准、半费月标准和1/4月标准3种。凡按中央军委颁布的领导干部公勤人员编配专用公勤人员的无论雇请与否均发全费;俩人编配1名公勤人员发半费;离休的师职以下干部按1/4计发。公勤费由财务部门按月随工资发给干部本人。

  离休干部生活补助

  离休干部生活补助是国务院于1982颁发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决定时建立起来的。军队离休干部也同样执行即从1982起按发给生活补贴。

  ①1937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增发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②19377月7日一1942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增发1.5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③19431月1日一1945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增发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④当1-12月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都一次全额发给;从离休的第二开始在每的1月份一次发给;

  ⑤1955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的女同志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可根据她们的不同情况发给生活补助费;建国以后入伍的发给生活补助费的人员需经备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生活补助费由她们所在单位发给。经费开支列入福利费专项报销。

  政府特殊津贴

  政府特殊津贴是根据国家的规定凡在自然科学高等教育、卫生技术、工程技术、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等方面第一线工作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可以申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享受每月100元的政府特殊津贴。但军队中副军职以上领导干部虽是专家、学者但不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不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租补贴

  军队的卓补贴是根据军队卓制度改革方案于l9927月起建立的。按照改革卓低租金的步骤在提租的第一步从19927月起对经批准租住军产房的人员按基本工资的2%的比例发给卓补贴。按此原则由总后勤部颁发了提租第一步的卓补贴的金额标准。在提租的第二步再增加3%的卓补贴但金额标准尚未公布执行;以后随着租金的提高相应地增加补贴。军官按职务等级文职干部按专业技术等级和非专业技术等级士官按级别不同区分补贴标准逐月随工资发放按照人员分类分别列工资及有关科目报销。

  卓公积金的缴存

  军人卓公积金的缴存暂按[1994]7号文件和总后财务部[1994]财会字第0302号通知规定执行。即由总后财务部在年度生活费决算中按现行固定额标准提取并直接拨付给总后财务结算中心集存;卓公积金的支取仍按[1994]7号文件和总后财务部[1994]财薪字第0773号通知规定执行。编外文职干部、事业单位编外正式职工以及军委、总部已明确规定不吃国防费人员的卓补贴和公积金可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备单位在有关经费和收益中解决;其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由备大单位参照[1994]7号文件规定精神自行确定并报总部备案。

  无工作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

  无工作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中家属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国发[1993]4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稳定部队经中央军委批准决定调整无工作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调整范围和标准

  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8]14号文件划定的范围)的部队十部经批准享受的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170元。

 〔属国发[1989]14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地区的部队干部符合家属随军条件其配偶经批准随军后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人每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l50元。

 〈本规定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干部从下达转业、复员、离休、退休命令及配偶安排工作的下月起由干部所在单位的干部部门通知财务部门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配偶从领取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的当月起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暂列生活费决算福利费科目其他栏。此项经费不作为计发其他各项费用的基数。

  军队干部福利费计领标准和计领办法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12月1日英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和总后财务部[1998]财薪字第199号通知中规定经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领导批准从19891月l日起改变现行福利费领报办法实行按人员标准计领。福利费计领标准为。

  ·军官、文职干部每人每月5元;

  ·士官、在编职工每人每月3元;

  ·义务兵、供绘制学员每人每月l元。

  (2)总部对备大单位按人员标准计领福利费总额的33%给予补助。军、师(含旅)级单位所需的福利费补助由各大单位在计领的补助费内拨给。

  ·福利费由各大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供应实力和标准随生活费决算计领。

  ·福利费按标准计领后实行包干管理备单位要严格按照军委、总部的有关规定开支;结余转下年度原科目使用。

  军队干部职业津贴是按什么标准发放的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12月1日英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和四总部[1998]政干字第461号、后财字第369号通知中规定军队干部职业津贴是按其干部职务高低不同从多到少逐职级相差20元的标准随工资发放。其标准如下,

  (1)大军区副职以上(三级以上)每月400元

  (2)正军职(四级、按正军职待遇);380元

  (3)副军职(五级、按副军职待遇)360元

  (4)正师职(六级、正局级)340元

  (5)副师职(七级、副局级)320元

  (h)正团职(八级、正处级)300元

  (7)副团职(九级、副处级)280元

  (8)正营职(十级、正科级)260元

  (9)副营职(十一级、副科级)240元

  (10)正连职(十二级、一级科员)220元

  (11)副连职(十三级、二级科员)200元

  (12)排职(十四级、办事员)l80元干部离退休后军人职业津贴全额享受。干部职务等级调整后执行与之相应的军人职业津贴标准。在人大、政协等机构中任职的军队干部和编外干部按工资表中的职务等级对应关系执行相应的标准。

  军队干部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计领的规定

  根据总后财务部l99912月1日英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下部夏季防暑降温费按每月20元标准发放。

  具体规定,

  (1)驻海南省的西沙、南沙群岛每享受10个月(2-11月);

  (2)驻广东省、海南省每享受8个月(3-10月);

  (3)驻广西、湖南、湖北、福建、江西、江苏、上海、浙江、安徽、四川、云南、贵州每享受6个月(4一9月);

  (4)驻北京、天津、河南、河北、山西、山东、陕西、内蒙、宁夏、辽宁每享受4个月(6-9月);

  (5)驻西藏、青海、甘肃、新疆、吉林、黑龙江每享受2个月(7一8月)。

  军队离休干部特需费标准计领领报办法

  军队离休干部特需费是按每人每月12.5元(即每人每150元)标准计领。具体领报办法是按在军队内部跨区、易地安置时原单位已计领的特需费不再移交从供应关系转移的下月起由所到单位按标准计领;移交地方时当剩余月份的特需费可一次计领随供应关系带走。离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止计领特需费。

  军队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标准和具体规定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12月1日英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标准是100元。

  具体规定为,

  (1)由总后财务部按照总政通知公布的名单将政府特殊津贴款项按供应系统下拨随干部工资逐月发给本人。此项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干部离休、退休、转业后所领取的政府特殊津贴不减。

  (3)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长期不归的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发厂资的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4)受降职或降衔、降级(工资档次)以上处分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以及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取消政府特殊津贴。停发和取消政府特殊津贴由大军区级单位党委报总政批准。

  (5)有下列情况者不能享受政府特殊津,

  ①出国逾期至今未归的;

  ②犯有严爱政治错误特别是在1989政治风波中犯有错误的;

  ③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满6个月的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中不满12个月的;

  ④受降职或降衔的;

  ⑤降级处分不满18个月的;受党内警告处分不满6个月的;受党内严重警齿处分不满12个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满24个月的;开除党籍的;

  ⑥在工资以外还有高额收入的特别是不热心本职工作获阮外收入甚至搞非法收入群众反映较大社会影响不好的。

  ⑦政府特殊津贴列福利费科目政府特殊津贴栏报销。政府特殊津贴中计入基本工资、地区性、生活性补贴离休、退休、转业、硷葬、次性抚恤金等各种费用的基数。干部去世时从去世的下个月起连续发6个月此后停发。

  军队干部子女保教费标准、条件、规定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12月1日英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和总后财务部[1998]财薪字第461号通知中规定保教费标准每人每月10元。保教费享受条件是,未随军或虽已随军但因龄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入本部队幼儿园的6周岁以下子女发给子女保教费。具体规定为.

  (1)女军官或军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符合领龋教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

  (2)符合领取子女保教费条件的军官在军队或地方院校学习期间其子女保教费由军官供给关系所在单位发给。

  (3)军官不按晚婚要求结婚所生的子女、违反汁划生育规定超生的子女不发给保教费。

  (4)军官转业、复员、退休其子女保教费发至办理转业、复员、退休离队的当月止。

  (5)夫妻均为军官其子女不在其中任何一方所在幼儿园、且符合领龋教费条件的由女方所在单位发给。

 ±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规定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12月l日英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和总后财务部[1998]财薪字第461号通知中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规定、发放标准及具体要求是,

  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领证之日起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到14周岁止。发放标准为夫妇汉方都在军队工作的每月发10元由夫妇双方单位各发50%;夫妇-方在军队工作、另一方在地方工作的每月发5元部队一方由军人、职工单位发给;夫妇一方在军队工作另一方为无固定工作的随军家属或农民每月发10元。由军队方全额发给(此费以前为独生子女保窖后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办法为各单位干部部门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每12月底核定当各月享受此项费的人员实力送交同级后勤财务部门审核后随1月份工资将上年度应享受的奖励费一次性发给本人。

  1955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发放规定

  (l)凡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需经备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生活补助费由她们所在单位发给经费列福利费专项报销;

  (2)女同志逝世后从逝世的下一个月起停发生活补助费;

  (3)女同志逝世后按本人生前领取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一次发给12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作为丧事费包干使用;

  (4)配偶去世6个月后从第7个月起其生活补助费改按随军遗属生活补助费标准执行;原享受的55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停止执行;

  (5)享受地区性补助的人员暂按19939月30日发放前的地区性补助数额计发待新的地区津贴制度出台后再按照执行;

  (6)生活补助费可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1955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发放条件、发放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耶199712月1日英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和总政、总后[1998]后财字第461号通知中规定1955前后复员的女同志生活补助发放条件是1955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的女同志按规定可以享受生活补助费。

 、放标准是

  (1)l94212月31日以前入伍的每月400元;

  (2)19431月1日一19459月2日入伍的每月350元;

  (3)19459月3日一19499月30日入伍的每月300元;建国后入伍生活上有困难的所在单位适当救济列入单位福利费开支。

  军队干部夫妻分居费发放条件、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12月1日英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和总后财务部(l998)财薪字第461号通知中规定军队干部夫妻分居费发放条件和标准是,

  (l)凡是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

  (2)符合随军条件妻子是农业户口或虽是城镇户口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团职以下干部每月40元;

  (3)凡是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比照随军条件可调到部队驻地而不来部队驻地安置的团职以下干部每月20元;

  (4)凡是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家属随军或比照随军条件妻子调到部队驻地安置工作后干部(含团以上干部)调往边防、海岛和高原艰苦地区其家属随迁到上述地区安置有困难的。其标准每月20元。

  干部夫妻分居费发放具体规定

  (1)享受夫妻分居和生活补助费的干部必须符合探亲假的条件;

  (2)干部妻子(丈夫)到部队探亲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所超月份不发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3)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随干部工资发放列入福利费’科目内专项报销;

  (4)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实行按年度发放的办法。各单位干部部门每12月底核定当各月享受此项补助费的人员实力送交同级后勤财务部门审核后随1月份工资将上年度应享受的补助费一次发给本人;

  (5)退役人员当(不含余月份)的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由干部部门核定批准后在部队由财务部门随发最后一个月工资时一次发放;

  (6)军内调动人员由调入单位按上述规定发放调出单位一律不得提前发放。

  干部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条件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12月1日英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和总政、总后[1998]后财字第111号通知中规定

  (1)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9]14号文件划定的范围)的部队干部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来队后安排不了工作无固定收入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70元;

  (2)凡属国发[1989]14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地区的部队干部家属符合随军条件其配偶批准随军后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150元。

  干部随军配偶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

  干部随军配偶属于下列情况的可以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

  (1)干部配偶随军到部队驻地安排工作后下岗或失掉工作原单位停发工资和补助补贴本人又无其他收入的;

  (2)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3]43号文件规定干部配偶停薪留职或保留公职随军到部队驻地安排不了工作、无收入的;

  (3)下部配偶随军到部队后办理了招工手续实际无工作、无收入的;

  (4)符合随军条件未办理随军手续在部队驻地有常住户口无工作、无收入的。

  干部随军配偶不发或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l)干部随军配偶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发给干部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干部随军配偶有收入其数额不低于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

  ②干部随军配偶下岗或失掉工作原单位继续发给部分工资或者补助补贴的。

  ③干部配偶办理了随军手续未来队居住无工作、无收入的。

  (2)干部随军配偶属于下列情况应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安排了工作(含从事个体、临时、季节工、合同工)有收入的从安排工作的下月起停发。

  ②干部转业、复员、离休、退休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停发。

  ②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配偶从领取遗属定期补助费的当月起停发。

  干部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程序规定

  干部随军配偶符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干部须填写审批表经团级单位政治、后勤机关审查师(旅)以上政治、后勤部门审核。军级单位政治部、后勤部审批后报大军区政治部、后勤部备案同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政治机关的干部部门和后勤财务部门。每底前要按上述规定和要求重新进行一次审批。生活困难补助费从批准的下年度1月起按月随干部工资发放也可半或整发放。暂列入生活费决算福利费科目其它栏报销不作为计领其它费用的基数。

  增发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具体规定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12月1日英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

  (1)增发离休干部生活补贴具体标准是,

  ①19377月6日以前入伍的其标准为每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②19377月7日一194212月31日入伍的其标准为每1.5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③19431月1日一1Q459月2日入伍的其标准为每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2)增发离休干部生活补贴规定是,

  ①19459月3日一19499月30日入伍的干部不发;

  ②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每一次发给列福利费’科目报销;

  ③离休干部去世的当继续发给遗孀或合法继承人从第2起停发。

  离休干部荣誉金发放标准、规定

  离休干部荣誉金发放标准是,

  (1)离休干部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30元/月;

  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25元/月;

  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20元/月。

  (2)离休干部荣誉金发放规定是.离休干部荣誉金随工资逐月发放列福利费科目报销;从批准授予功勋荣誉章的当月起发给;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授勋后荣誉金由所在地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所属单位发给;离休干部去世后其荣誉金在6个月内逐月发给遗孀或合法继承人从第7个月起停发;被剥夺功勋荣誉章者其荣誉金从判决的下月起停发。

  军队干部公勤费发放标准、要求

  (1)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12月1日英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公勤费发放标准为,

  ①全费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②半费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③四分之一费标准每人每月50元。

  (2)发放干部公勤费的具体要求是,

  ①副军职(含离休干部和副军职以上教员、研究员等不含野战军在职的军官)以上干部的公务员、炊事员不再使用战士(大军区级以上干部的炊事员可使用战士或职工)实行发公勤费自行雇请;

  ②按规定编配专用公勤人员的无论雇请与否均发全费;2人编配1名公勤人员的发半费;离休的师以下干部发1/4费;

  ③军以上干部退休后其公勤费按同职级离休干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④个别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大单位批准发给护理费;军队离休干部中的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的以及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满70周岁的经所在大单位批准发给护理费。此护理费等于公勤费但公勤费或护理费只能享受一种;

  ⑥在职或离休干部牺牲病故后自牺牲病故的下月起在6个月内继续享受公勤费待遇;

  ⑥公勤费由财务部门按月随工资发本人列福利费科目报销。

  离休干部交通费发放标准、具体要求

  根据总后财务部l99712月1日英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

  (1)离休干部交通费发放标准是,

  ①按编制应配有专车的干部其标准每月50元;

  ②军职干部每月30元;

  ③师职以下干部每月15元。

  (2)具体要求是,

  ①牺牲、病故半内配偶可继续享受离休干部乘车待遇半以后停发交通补助费从第7个月起享受离休干部生前50%的定额车公里免费乘车;

  ②原配有专车的离休干部去世后从第7个月起将专车收回交干休所、服务处统一管理优先保证其遗孀使用;

  ③离休干部领取交通补助费后除开会、听报告、外出作传统教育报告、上级组织谈话用车可免费外其他用车一律收费。

  军队干部卓补贴发放标准、要求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12月1日英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卓补贴发放标准是,

  (1)军委委员以上每月标准40元;

  (2)大军区职(1、2级)每月33元;

  (3)军职(3、4、5级)标准26元;

  (4)师职(6、7级)局级文职干部每月21元;

  (5)团职(8、9级)处级干部每月17元;

  (6)营职、科级文职干部(10、11级)每月13元;

  (7)连、排职(12、13、14级)科员及办事员文职每月l0元;

  (8)1955复员女同志、遗属每月10元。要求享受卓补贴的干部按现职(级)或工作限享受。

  军队干部房租补贴发放具体规定

  (1)职务、级别调整的人员,

  ①军队干部职务级别调整后其房租补贴按相应的职、级标准执行;

  ②晋升职务、级别的从下达命令的当月起执行。

  (2)降职降级的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执行。军内调动其房租补贴的发放情况应在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上注明。

  (3)临时调学、集训、蹲点、代职、住院等人员不转供给关系的其房租补贴仍由原单位发放。转供给关系的由调入单位负责发放。

  (4)见习期间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军队没有工资关系的人员不享受房租补贴。

  (5)转业、复员的干部由军队在工资截供的同时停止发房租补贴。

  (6)离休、退休干部由军队供养的按现役干部标准发给房租补贴。

  (7)牺牲、病故干部遗属在免交房租期间不享受房租补贴待遇。

  军队干部卓公积金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12月1日英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下部卓公积金的标准是。

  (1)军委委员以上每人每850元;

  (2)大军区职(1、2级)每人每850元;

  (3)军职(3、4、5级)干部每人每750元;

  (4)师职(6、7级)按局级待遇文职干部每人每650元;

  (5)团职(8、9级)按处级待遇文职干部每人每550元;

  (6)营职(10、11级)按科级待遇文职干部每人每430元;

  (7)连、排职(12、13、14级)按科员及办事员文职干部每人每350元。

  军队干部享受卓公积金的规定

  (1)职务、级别调整的人员卓公积金按相应的职、级标准执行;

  (2)晋升的从下达命令的当月起执行;

  (3)降职降级的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执行;

  (4)结存享受卓公积金凭营房部门的通知退给本人;

  (5)在见习期间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在军队没有下资关系的人员不参加公积金存储;

  (6)转业、复员干部由军队在工资截供的同时停止享受卓公积金并且在不继续住用军队卓时按其在军队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参加公积金存储的限及卓公积金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7)离退休干部由军队供养的按现役军队干部规定标准享受卓公积金;

  (8)不再住用军队卓的或虽由军队供应但本人申请不参加公积金存储的由军队按原职务、级别和参加公积金限及卓公积金标准一次性计发个人全部公积金;

  (9)个人在职期间购买军产卓时必须支取个人的全部公积金并从支取公积金的下月起停止参加公积金存储;

  (10)个人购买非军产卓或自建卓时也可支取个人的公积金。

 、放卓公积金的具体计算办法

  (1)l9927月至1993月12月期间按个5a8人实际缴存卓公积金月数计算;

  (2)从19941月起按本人在部队实际工作时间(领取工资月数)计算。两段合计月数(扣除在此期间已支取过的月数)按满周计算后剩余月数不足6个月(含6个月)的按标准的l/2计发超过6个月的按标准全额计发。

  军队牺牲、病故人员卓公积金规定

  参加公积金存储的人员牺牲、病故后从牺牲、病故的下月起停止公积金存储生前积存的公积金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领取。

  军队干部福利补助费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12月1日英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福利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60元。按月随工资发放。列福利费科目报销。享受福利补助费的干部包括军官、文职干部和由军队供应的离、退休干部及在各级人大、政协等机构任职的军队干部和编外干部。

  军队干部生活补助(五大节日费)标准

  根据[1999]后财字第14号通知中规定军队干部(含离退休干部)每人每节按100元标准汁发。五大节日具体指,元旦、春节、劳动节、建军节、国庆节。此项经费列生活费决算福利费科目生活补助栏报销。从19991月1日起执行。两周岁以下儿童牛奶补助费标准根据[1986]财标字第567号通知中规定,驻京单位军人、职工有北京市正式户口、未满两周岁的独生子女可参照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办法给予补贴。夫妇双方都在军队驻京单位工作的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备发一半。一方在京外或一方在地方工作的军队一方每月只发给2元多胞胎按孩子数发给。此通知自198611月起执行。所需经费军人、在编职工列福利费科目报销;队列单位的编外职工列有关事业费报销。

  军队计划生育惩罚条件、处罚标准规定

  军队计划生育惩罚条件是未经组织批准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者政策规定和处罚标准是,

  (l)对不符合政策规定强生第二胎者自孩子出生之日起各扣发男女双方每月基本工资的10%扣发工资时间为7孩子入托收全费;其家属随军推迟3批准;

  (2)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经批准又生第二胎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追回已发的独生子女费并执行上(1)款;

  (3)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胎者除按计划外生第二胎限制外扣发基本工资10缆的时间延长到14;未随军家属不得批准随军。超生费在发工资时扣除所扣工资全部留作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使用。

 ±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具体规定和要求

  (1)独生子女奖励费实行按年度发放的办法。各单位干部或计划生育部门每12月底核定当各月享受此项父母奖励费的人员实力送交同级后勤财务部门审核后随1月份工资将上年度应享受的父母奖励费一次发给本人。

  (2)退役人员当(不含剩余月份)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后在部队由财务部门随发最后一个月工资时一次发放。

  (3)军内调动人员由调入单位按上述规定发放调出单位一律不得提前发放。

  (4)军人、在编职工按规定开支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在福利费中单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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