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新政策

时间:10-02编辑:佚名 工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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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新政策,希望你认真阅读!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概念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四种情况下可支龋证金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龋证金,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凡无拖欠的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及时补缴建设项目要停工

  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劳动部门将责令责任单位在30日内等额补缴已启动支付的保证金。逾期未补缴的建设工程项目部门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项目不予验收。同时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任单位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第十一条在工程建设期间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

  (二)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三)建筑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

  (四)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

  (五)其他情形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第十二条已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和已存入工资保证金证明凭此证明到县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办理有关证明县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第十五条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追加部分按照第十条规定比例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使用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责成建筑施工单位追补。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每季度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告表。?

  第十八条原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其按剩余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第十九条年终或工程项目竣工前25日由建设施工单位在农民工居住或建筑工地醒目位臵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返还工资保证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实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在施工现场公示7日公示期内无农民工欠薪投诉的建设施工单位持工资支付报告表和竣工备案报告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提取农民工保证金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无拖欠后出具相关证明银行机构向建筑施工单位一次性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未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划拨职责造成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出具由银行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未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已经开工的项目由施工许可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施工在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批准复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或引发群访事件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农民工工资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农民工工资实行按月发放并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二)农民工用工不足一个月的用工结束后应及时结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先发生活费工程结算后再付工资的违法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不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非因不可抗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部门将其列入非诚信建筑施工企业不良名单三内不得再承包工程项目。

  第二十八条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建筑企业应当依法自觉参加劳动保障审工作。企业未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不参加劳动保障审或者拒不上报审材料的企业将被列为非诚信企业名单三内不得承包工程不得参加项目招投标。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建设等行政部门和专业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协调处理和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第三十条县总工会、建筑企业工会、建设单位工会等组织应当积极调解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劳务纠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农民工工资申诉对事实清楚的要及时仲裁结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二条劳动、建设、工商、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惩处。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对负有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督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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