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高等学校教师工资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09-25编辑:佚名 工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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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高等学校教师工资改革实施方案,希望你认真阅读!

  据了解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下达的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高等学校的情况和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一)职务名称

  1.教学人员。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职务分列。

  2.科研人员和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分列。

  3.实验人员。按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分列。

  4.行政人员。高等学校按正副院(校)长、研究生院正副院长、正副教务长、正副总务长、正副处长、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分列。

  其他需要新增加的职务名称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另列。

  (二)教职员的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1.职务工资。按教职员职务分列工资等级一职数级相近职务之间工资额上下交叉。

  (1)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一)。

  (2)高等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二)。

  (3)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参考表(见附表三)。

  (4)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四)。

  (5)政治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6)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同类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2.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高等学校的工人原则上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的结构工资制及其工资标准。

  生产性工人岗位(技术)工资标准由学校参照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结合学校的特点拟定但需报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实施工资改革的补充规定

  (一)各校要按教育部制定的编制标准的暂行规定核定编制定编定员。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对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和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有关规定、职责范围、人员结构比例、人数限额提出具体要求。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整明确职务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

  (二)教学人员中凡按照一九六○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和一九八二教育部关于当前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在一九八三九月一日以前已经确定有教师职务并且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一律按其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三)高等学校正副院(校)长的最低职务工资标准要根据学校规模大小、专业设置数量和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点的情况确定地方所属高等学校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中央部属高等院校由主管部门审批。一般院(校)正副院(校)长可执行正副院(校)长五级职务工资标准;少数院(校)正副院(校)长可执行正副院(校)长六级职务工资标准。研究生院正副院长、教务长、总务长的职务工资标准根据干部主管部门批准的职级待遇可以执行副院(校)长或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

  (四)高等学校的党委书记、副书记分别执行院(校)长、副院(校)长的职务工资标准;系级或相当系的单位专职党总支书记执行处长或副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

  (五)教师兼任相当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所担任两种职务工资高的一种确定。

  (六)教职员调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做教育工作的待遇从优。

  (七)高等学校派往国外学习人员中的国家正式职工凡属一九八五六月三十日在册的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新定工资发放期限按国家对出国学习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八)建立学校基金的高等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定其收入分成的比例和各项基金的比例。用于奖励基金的只能是一少部分多发的奖金按规定缴纳超限额奖金税。

  (九)高等学校附属中学、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随同教育部门办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一起进行执行同一的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从一九八五一月一日起发给其中由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增加的工资从七月一日起发给。其它附属事业单位均和高等学校校本部工资制度改革同时进行增加的工资从一九八五七月一日起发给。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可以依照本方案在不高于本方案职务工资标准的原则下制定适合本地区普通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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