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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待遇政策规定,希望你认真阅读!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有哪些优惠和规定呢下面为大家整理了相关信息仅供参考。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概要
2001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颁布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这对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更好地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英<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 [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3、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条件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担任团级职务(含处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含科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满20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的规定
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六、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政治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承担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英<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 [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培训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竞争能力。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待录用、聘用。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制订就业培训计划落实就业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等。
7、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英<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 [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主要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英<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 [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选用后停发退役金的规定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英<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 [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管理办法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英<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 [2001]9号)规定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参照公务员统发工资办法由军转、财政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即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退役金发放实行军转部门核准人数、核定标准、编制预算财政部门拨付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管理办法。
各级军转、财政部门和代发银行应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退役金发放管理工作。
1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主管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英<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 [2001]9号)规定退役金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预算、核拨经费、进行决算、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退役金的核定、预(决)算、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和监督等。地(市)有关部门负责退役金的发放、统计及日常管理等事宜。
省级军转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建立人员和退役金数据库会同财政部门与代发银行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向财政部门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向个人出具退役金明细单。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军转部门核准的应发退役金的人数和标准负责退役金预算的审核和奖金拨付向银行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建立退役金预算档案。
代发银行设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专户并按照代发合同逐月将退役金拨付到转业干部个人账户。
1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范围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英<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 [2001]9号)规定发放退役金的人员范围为,自主择业并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军队转业干部。
1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程序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英<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 [2001]9号)规定年度的退役金经费由财政部通过追加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方式划拨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入代发银行。
省级军转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和退役金款项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后送本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军转部门提供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和退役金金额进行复核制定发放退役金汇兑表送交代发银行。
代发银行收到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的退役金款项和退役金发放清单后将退役金分解划拨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户口所在地代发银行的个人退役金账户。同时为财政、军转部门分别出具退役金对账表和退役金发放明细单。
在预算执行中发生人数变化和退役金数额调整时省级军转部门应在当月规定日期以前将审核后的变动情况送本级财政部门。
退役金的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代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领取退役金手续。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由地(市)军转部门报省级军转部门确认后提供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代发银行按规定金额及时拨入转业干部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在年度决算时予以核销。其标准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
1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预、决算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英<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 [2001]9号)规定省级军转部门对首次领取退役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款项依照标准逐一进行核定并将核定表格一式三份分别存入个人档案和军转部门并发给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如本人对地方核定的退役金结果有异议应与部队复核后再予确认。
省级军转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对本省上年度退役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审核作出决算二月底前上报;对下年度退役金作出预算八月底前上报分别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财政部。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每将军队和省级军转部门提供的退役金款项进行汇总于九月底送财政部审核列入中央财政支出。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财政部每对全国退役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决算。
财政部根据决算情况在次划拨经费时对退役金的增加和减少作出相应调整。
1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管理监督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英<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 [2001]9号)规定各级军转、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审核、年终决算、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等措施对退役金发放管理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管理单位应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及时上报人数、标准、汇总金额以及因转业干部就业、死亡等发生的人员变动情况如违反规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代发银行应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其退役金代发业务。如违反合同规定军转、财政部门可终止合同另行委托其他代发银行。
1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停发与调整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英<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 [2001]9号)规定退役金的停发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地(市)军转部门上报省级军转部门审核批准办理停发手续。停发手续注明停发的原因和时间记入本人档案并通过财政部门通知代发银行同时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备案报时相应核减人数和退役金数额。
退役金标准调整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会同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17、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以上的从第21 起军龄每增加一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15、20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英<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 [2001]9号)规定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增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计发时间从退出现役下一年度1月1日开始。
18、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通知(国转联 [2004]2号)明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增加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费的通知([2004]政干字第58号)精神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增加作了规定。
2001、200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自20037月1日起以正师职(正局、专业技术6级)170元/月、副师职(副局、专业技术7级)135元/月、正团职(正处、专业技术8级)105元/月、副团职(副处、专业技术9级)85元/月、正营职(正科、专业技术10级)70 元/月、副营职(副科、专业技术11级)60元/月的增资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役金计发比例计发。
自20041月1日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定期增加的退役金以正师职(正局、专业技术6级)61元/月、副师职(副局、专业技术7 级)55元/月、正团职(正处、专业技术8级)48元/月、副团职(副处、专业技术9级)42元/月、正营职(正科、专业技术10级)35元/月、副营职 (副科、专业技术11级)31元/月的定期增加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役金计发比例计发。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加退役金的审批程序和经费来源按现行规定执行。
1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医疗保障的规定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英<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 [2001]8号)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账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账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的12月31日。
2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养老、失业保险的规定
依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英<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2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标准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英<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 [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2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2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进行预备役登记的规定
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2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和档案的移交是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对此要进一步规范程序落实责任严格管理。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往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党员本人携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员报到时要根据党员的居住、就业情况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对已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就业单位党组织或居住地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未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流动性大的党员可按照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
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同时要填写党员情况通知单主要内容包括,党员的姓名、性别、民族、龄、职务、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家庭住址及家属工作单位、报到时间等及时函寄党员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收到党员情况通知单后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党员要及时与本人取得联系督促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档案要严格按照档案移交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25、抓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规定部队党组织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离开部队前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所在地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要结合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居住、就业、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登记制度每年度核定一次。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与地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定期沟通联系准确掌握安置在本地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居住、就业、去向等信息。各级党组织要针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实际按照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组织他们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素质。要加强调查研究探索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的有效办法。要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制度严格组织生活维护和保障党员权利严肃执行党的纪律。要关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就业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重视发挥他们的作用充分开发利用好这一人才资源。
26、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领导的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规定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员队伍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新任务各级党组织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要求。要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及时进行研究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明确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的督促检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认真总结做好这方面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27、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适用范围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规定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以及军龄满18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应加强自主择业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
2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标准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现行标准和办法计领。其中军龄满18、19的营级职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分别按照计发基数的 78%、79%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29、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参照其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给予2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积极探索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办法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根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本人意愿采娶给一次性补助费由本人自谋职业的办法进行安置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30、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随调随迁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31、军队转业干部发生问题处理责任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32、对不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处理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
3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补助费的计算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发给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补助费的通知([2001]政干字第49号、后财字第45号)规定自主择业补助费分段计算。军龄15周以内的军龄每满1发给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从第16周起军龄每满1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的标准计发。
计发自主择业补助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之日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和第二次入伍的军龄可合并计算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发自主择业补助费。
自主择业补助费计发基数按照干部转业费计发基数的规定执行。自主择业补助费列退役费科目有关项目领报。
3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补助费的计算
依据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干部转业生活补助费的规定([1985]政干字第48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师职(含技术6级)以下干部军龄8至9周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以后军龄每满1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1的按满周的标准发给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连续军龄不满8的干部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计发生活补助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生活补助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生活补助费。
3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家补助费的计算
依据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89]政干字第242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师级职务(技术6级)以下军官和局级职务(技术6级)以下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标准是,
≡服现役14周以下的仍按现行标准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对服现役超过14周的从第15起服现役每满一再增发半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的标准计发。
计发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的服现役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安家补助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安家补助费。
36、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日常管理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规定各地要结合实际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保证管理服务工作到位。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的街道、乡镇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工作人员和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