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条例规定

时间:11-28编辑:佚名 工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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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山东省最新或2022(历届)年工伤赔偿标准条例规定,希望你认真阅读!

  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山东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统计机关公布的的相关数据对各赔偿项目进行了相应调整。

  主要参考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5号)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如威海市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山东省工伤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2、要求,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4、备注,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根据协定的配置项目和标准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出该标准的不予支付。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1条。

  (七)护理费

  1、标准,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生活护理费

  1、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九)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一般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2条;第23条。http,//www.ft22.com/shandongsheng/

  4、备注,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及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定。

  (十)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经伤残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36个月、六级伤残为30个月。

  2、要求,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4条、第25条第1款;第3款。

  4、备注,(1)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2)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龄不足5的每减少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龄不足1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一)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7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第2款、第3款、第4款。

  4、备注,(1)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2)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龄不足5的每减少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龄不足1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二)工亡待遇标准

  1、标准,

  (1)丧葬补助金

 £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2)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一、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第二、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第三、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一、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24565元*20倍=49130元。

  第二、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8条。

  3、备注,

  第一、供养亲属范围

  <1> 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二、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满6O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三、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 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就业或参军的;

  <3>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 死亡的。

  第四、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1)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2)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三)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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