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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陕西省最低工资保障管理规定,希望你认真阅读!
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乡镇企业中主要生活来源依靠工资性收入的劳动者是否适用本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上述用人单位中在学徒、熟练、见习、试用期内的劳动者重新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课余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不适用本规定仍按原来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考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全省境内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当地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救济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的原则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地最低生活费和经济发展水平诸因素的差别程度提出若干类别的最低工资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审定所属县(市、区)采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类别。
中央驻陕单位省、地、市属单位和驻陕部队单位职工依照所在县(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按月确定各种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互相转换。日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最低工资标准除以23.5天换算;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法定日工作时间换算。
第八条 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后报送国务院备案并在七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果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诸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可作适当调整。在一般情况下每调整一次调整的时间为每的7月1日。
最低工资的调整应按照与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时相同的权限、方式、程序、公布办法进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的劳动者并明确规定发放工资日期按时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其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第十一条的规定;非本人原因停工在30日内(含30日)的仍适用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劳动者在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公休假、计划生育假和其它规定的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十四条 最低工资执行情况由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各级工会组织可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发生争议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章劳动争议条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欠发劳动者工资的按照其欠付劳动者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工资一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工资20%的赔偿金;欠付工资三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工资50%的赔偿金;欠付工资三个月以上的支付所欠工资100%的赔偿金。逾期未改正和拒发所欠工资及赔偿金的对用人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奉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元至1000元的奉。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县deb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因经济效益不好等因素影响实行最低工资确有困难的在征得本企业工会组织同意后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可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报省劳动厅备案。暂缓执行的时间不得超过半。暂缓执行期间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仍按国家和省原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51月1日起实行。
附,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