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实施细则(全文)

时间:09-25编辑:佚名 工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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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实施细则最新或2022(历届)年(全文),希望你认真阅读!

  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

  第106号

  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已经2000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确定的工资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规定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规定实施工作的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协助配合。

  第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劳动者有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应该取得的劳动报酬的最低限额。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休假、探亲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不得扣减工资。

  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日计算。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支付形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月、日最低工资标准额进行折算。

  第九条 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测算并提出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下达执行。

  在同一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必须执行同一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每7月1日前确定或调整一次。

  第十条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参考上和当年度的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经济发展水平。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均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劳动者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欠付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20%的赔偿金;

  (二)欠付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50%的赔偿金;

  (三)欠付时间6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100%的赔偿金。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处以欠付最低工资差额和赔偿金总额1至3倍的奉。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当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确有困难的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协商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与半数以上职工同意推举的代表协商达成协议后可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在一定时期内暂缓执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暂缓执行本规定的申请时应当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

  第十五条 因执行本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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