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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年假最新或2022(历届)年国家规定,希望你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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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带薪假工作限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连续工龄不要求是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1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这就意味着尽管一个职工可能是刚由其它单位进入当前工作单位但是只要他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以上就具备享受法定的带薪假的基础资格。
2、职工所享受的带薪假天数与劳动者的工龄挂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不满10的法定带薪休假5天;已满10不满20的法定带薪休假10天;已满20的法定带薪休假15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高于该标准的不予干涉但是低于法定标准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带薪假工资。
3、职工不应当享受带薪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的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不满10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不满20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职工带薪假工资计算办法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当带薪休假条件的当年度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休假具体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应当享受的休假天数。
「例释明,小王自20087月份毕业时开始在A公司上班后于20099月1日跳槽到B公司。问,小王应当从什么时候起开始在B公司享受带薪假根据带薪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小王进入B公司时已连续工作一以上就应当具备了开始享受带薪假的资格。同时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应当享受的休假天数。我们还可以计算出2009小王在B公司所能享受的带薪假的天数。当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他今的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他在今的休假天数是1天。
5、除由职工本人因个人原因不休且做出书面放弃休假权利的承诺外用人单位应在本年度内对职工未休假的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1)如果用人单位想免除支付未休带薪假的义务必须有证据证明是因为劳动者个人原因放弃休带薪假且应当是书面证据。2)未休带薪假工资一般应当在当年度支付否则就可能构成拖欠职工的工资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带薪假一般应在一个年度内安排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跨1个年度安排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保留同意的证据。
6、离职时带薪假工资结算
劳动者离职时如折算后有剩余休假用人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包括正常工资中已支付的100%需再另行支付200%)支付未休休假工资报酬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再支付未休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在离职前已休休假多于折算应休休假的天数法律规定不能扣回。为了避免带薪假纠纷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放假等方式安排即将离职的员工休满当年度应休假。
7、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是否享受带薪假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定时工时制度下劳动者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在一定期限内劳动者是在工作还是在休息用人单位就无从得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费的规定。由此推论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带薪假规定。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带薪假是每一位劳动者均拥有的权利。理由如下,
1)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以下简称休假)。根据该条规定带薪假的适用范围包含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并未将综合工时制员工排除在外。
2)未休带薪假工资性质不是加班费性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费的规定由不定时工时制员工不享受加班费法律规定不能推论出不定时工时制员工不享受带薪假。
3)劳动法及其配套设施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出现法律规定不明情况下应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因此第二种观点认为除非有地方法规政策支持否则不定时工时制员工也应当享受带薪假。另外关于支持不定时工时制不享受带薪假规定的地方政策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其第十一条规定经依法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未休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