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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资7月起将由市场决定”,“机关、事业单位跟企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差距,一直饱受争议。这一局面将于今年7月1日起发生改变……”临近7月,类似的分析言论在媒体和网络上多起来。得出这个结论的理由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简称《条例》)7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仅凭上述信息就认定“事业单位工资7月起将由市场决定”,实在是过于轻率了。首先,《条例》从7月1日起施行不假,《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不假,但并不意味着该条款从7月1日起立即执行。前不久人社部副部长信长星透露,将加快制定相关配套法规,积极推动《条例》的落实。《条例》的配套法规尚未出台,7月1日起施行只是一个宽泛的时间概念,以为届时《条例》的每个条款都能落地生效,显然是一个误解。
更需要厘清的是,《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是否就意味着,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将“由市场决定”、“向企业看齐”呢?
长期以来,我国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总体上参照机关公务员的标准,社会上议论颇多的工资福利待遇“双轨制”,就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把机关和事业单位合在一起说,就是因为两者的工资都由国家财政发放,工资标准都由国家制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除外)。《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这与《条例》中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水平的表述完全相同,说明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仍将和公务员工资“绑”在一起,继续由国家财政发放,标准由国家制定。
《公务员法》同时规定,“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这只是说国家制定公务员工资标准、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时,需要参考、比照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但公务员工资标准最终是由国家制定的,所以严格说来,公务员工资是由国家决定的,而非像企业人员工资那样是由市场决定的。公务员工资如此,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也是如此,认为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将“由市场决定”、“向企业看齐”,显然也是一个误解。
事业单位工资仍将与公务员工资“绑”在一起,继续由国家决定,但目前已在推开的事业单位改革,仍具有积极的开拓和导向意义。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头戏是“分类”,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直接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分类改革之后,事业单位的规模将有所减少,功能将更加明确,性质将更加纯粹,与机关单位将“绑”得更紧密。
在此基础上,按照《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工资虽然不由市场决定,但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社保、享受社保待遇将逐步实现社会化,这是事业单位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这应当成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社保制度改革的先导力、推动力,以此逐步缩小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人员之间的“待遇剪刀差”,实现事业单位、政府、社会、市场合力共赢的“帕累托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