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常州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赔偿流程

时间:11-15编辑:佚名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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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30日讯,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调整周期由原办法规定的一年改为两年。昨天,常州市人社局举行发布会,就常州市修订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进行政策解读——这样做的好处有两个:一是能更真实地反映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二是能更大限度地将支缴率和事故发生率统计在同一个周期内,以避免因同一工伤事故给用人单位造成两次不利影响。

“去年6月份,常州市已经对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进行了调整,将平均费率从1.17%下降至1.1%。”常州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说,常州市现行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已经施行了5年,此次修订完善主要有5方面内容。突出表现是科学设定费率浮动的调整周期,即把费率浮动的调整周期由一年改为两年。以两年为周期有两大好处,一是能更真实地反映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二是能更大限度地将支缴率和事故发生率统计在同一个周期内,以避免因同一工伤事故给用人单位造成两次不利影响。

“调整后的管理办法将尽量扩大免于纳入计算范围的情形。”这位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是上浮还是下浮,主要是依据其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确定的。此次修订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免于纳入支缴率和事故发生率计算范围的情形,包括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人员在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

“有些工伤事故的发生是用人单位不可控制的,比如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将其免于纳入支缴率和工伤人次数的计算范围,对用人单位来说更加公平。”据这位负责人透露,除此之外,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免于纳入计算范围,也是基于此种原因。

“此次修订完善,仍旧沿用了原办法较为宽松的费率下浮条件,同时尽量放宽触发费率上浮的条件。”该负责人表示,新办法规定工伤保险支缴率超过150%,费率才上浮一档,超过200%才上浮两档,更能体现社会保险制度风险互济的特点。新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预计每年约为常武地区的用人单位减负4500万元。

此次修订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的情形作了“一增一减”,“考虑到因工死亡人数和支缴率在统计上存在一定的重合性,本着一事不再罚原则,我们取消了因工死亡1人以上的情形。增加了一种情形,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以促进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为确保平稳过渡,将最新或2022(历届)年7月1日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6月30日设定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新老办法过渡期。过渡期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按最新或2022(历届)年6月的实际费率执行,其中,实际费率高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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