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最新或2022(历届)眉山市工伤保险条例,眉山市工伤鉴定等级赔偿标准

时间:09-27编辑:佚名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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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联合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49号,以下简称《通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又下发了《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同舟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办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50号),对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作出了明确部署。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1日起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缴纳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二)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对人员流动性大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二、科学确定缴费基数和费率
  (一)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职工应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应缴费费率之积,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川办函〔2006〕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的基准费率执行。
  (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在项目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由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缴公式为:项目工程总造价×项目人工费占比×眉山市建筑行业基准费率2%。在建项目按剩余未支付的人工费计算。
  (三)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将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亡)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与使用等情况,实行浮动管理。
  三、严格规范参保形式和条件
  (一)缴费主体。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到工程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专业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签定分包合同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专业分包企业与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直接签定工程分包合同的,由专业分包企业按本文件规定的费率标准缴纳。
  (二)参保方式。
  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行独立其他险种优先受理参保登记,社保经办机构为建筑施工企业参保开辟“绿色通道”,做到随时参保,随时登记录入。
  1.总承包企业在签定总承包合同后,应持申报资料到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填写《眉山市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一式四份,并及时到工程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缴纳该建设项目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企业缴纳应缴工伤保险费用后,为其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后简称《参保证明》)。  2.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 《参保证明》后,又将工程转包、分包或者劳务分包的,应及时向经办机构备案。
  (三)参保条件。
  1.工伤保险费不准作为竞争性费用竞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入建筑施工工程造价,作为规费组成部分,单独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造价。建设单位要将工伤保险费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划拨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缴纳,不准向农民工摊派。
  2.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取得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把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作为项目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在建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补办工伤保险手续,保障现场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
  (四)保险期限
  1.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项目开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工程延期竣工的,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工期到期前,及时申报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工程竣工验收期的期限。未及时申报延期的,参保期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工期终止。
  2.建筑施工企业因建筑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结算时间,并提供住建局提供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补交工伤保险费。
  3.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或失去承包资格的,总承包单位以建设项目参保的,可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四、强化参保人员的管理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备专职的劳资专管人员,建立从业人员作业花名册、考勤记录(进场、离场时间)、工资发放表台帐,并到经办机构备案,对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二)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手续时,应当按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和农民工劳动合同及参保花名册。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其上岗前及时报送新增人员劳动合同及参保花名册。
  (三)各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便捷的动态实名申报方式,方便建筑施工企业通过电话、传真、QQ等方式进行及时报备。
  五、健全简化工伤认定确认程序
  (一)按项目参保的企业,在工伤保险有效期内,凡是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事故伤害,经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参保职工处理。
  (二)从业人员在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后,属重大工伤事故的(重伤(亡)1人以上),施工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人社行政部门及时申报,由人社行政部门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其他一般事故的,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待遇支付时间。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企业的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建筑施工企业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有关费用由该单位承担。
  六、完善待遇保障支付
  (一)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计发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按照川人社办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4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涉及职工本人工资的,按照职工伤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定。
  (二)以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在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仍然作为项目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建设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拒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依法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追偿工伤保险责任。
  (三)农民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应在2小时内以电话、传真、QQ等方式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并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用,待受伤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由用人单位持有关凭证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手续。
  (四)已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1级至4级工伤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五、齐抓共管合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
  (一)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各级人社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总工会应针对我市建筑行业用工的特殊性,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服务协调、宣传引导工作,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为建筑施工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开绿灯”,甚至出具证明,规避参加工伤保险责任,确保国家政策全面贯彻落实。
  (二)依法管理,强化监督。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对出现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和有监管责任部门报告,为工伤保险相关工作提供主要依据。人社、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总工会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三)建立企业用工信息化管理制度。各部门要建立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等监管信息平台。逐步做到参保户数、人员数、伤亡事故起数、工伤人员待遇支付情况及未参保户数等信息共享。定期交流和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相关收支情况信息,随时掌握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做到应保尽保,应付尽付。
  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是落实中央、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措施,是守住底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实际行动。全市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通知》和《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同舟计划”
实施方案》(附件2)要求,密切配合,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联合监管,定期开展联合督查。各区(县)、各部门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人社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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